(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陳彥霖/台南報導】男子李峻宇與受害女子(下稱甲女)相約在台南市安南區某汽車旅館性交易,李男在奶茶包沖泡的奶茶中摻入「迷姦水」,趁甲女失去意識時,強制性交得逞並強盜財物。一審判處李嫌13年6月,李嫌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其「有悔意」,改判10年6月。
判決書指出,111年1月27日凌晨,李峻宇經由網路資訊得知甲女從事性交易,佯以性交易為名,與甲女相約在台南市安南區某汽車旅館301號房見面。
李嫌於同日4時許抵達上開汽車旅館房間後,以紙杯沖泡旅館房間內免費提供之奶茶包,並摻入透過網路購入摻有gamma-Butyrolactone(GBL)成分之藥水(俗稱迷姦水)。待甲女進入房間,李嫌先給付雙方約定之性交易對價新台幣3,500元,甲女收取後,將該筆現金放入隨身攜帶之側背包靠近外層之夾層內。
李嫌將上述摻有GBL成分藥水之奶茶供甲女飲用,甲女不疑有他而喝下一口,隨即受藥力影響出現頭暈等症狀,乃進入該房間廁所內嘔吐,旋失去意識,不能抗拒。李嫌見狀將甲女扶入房間內床鋪上,褪去甲女衣、裙,並撕開甲女內褲、絲襪後,對甲女強制性交得逞。
李嫌強制性交得逞後,復於甲女失去意識不能抗拒之情況下,搜尋甲女側背包內之財物,將甲女側背包內裝有現金8,000元及身分證、健保卡、信用卡、金融卡等物之零錢包取走,強盜甲女之財物得逞,並趁甲女昏迷不省人事之際,騎乘機車逃離現場。
搭載甲女前往進行性交易之劉性司機撥打電話聯繫甲女,甲女均無回應,遂聯繫該汽車旅館房務人員前往察看,該旅館房務人員發覺甲女倒臥在301號房間地板,立即通知謝姓女櫃台人員,謝女與劉姓司機於同日6時20分許一同進入該房間查看,發現甲女倒臥在地,惟已逐漸回復意識,乃一同攙扶甲女進入劉姓司機駕駛之自小客車,由劉姓司機將甲女送醫急救。甲女於醫院驚覺遭下藥性侵洗劫,乃報警處理,循線查獲。案經甲女訴由南市警第三分局移送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一審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為逞一己獸慾,竟以性交易為由,誆騙甲女進入汽車旅館房間,在奶茶中摻入藥劑後誆騙甲女飲用,進而於甲女飲用而失去意識後,對甲女為強制性交並強盜其財物,所為嚴重侵害甲女性自主及財產權利。
又被告誆騙甲女服用不法藥物,並親見甲女因受藥物影響失去意識,被告既非醫護人員,與甲女亦係初次見面,對於該藥物是否足以影響甲女生命安全,並無任何可資判斷之依據。被告明知上情,竟於甲女昏迷中逕自離去,無視甲女可能因服食不明藥物而引發危及性命之生理反應,亦可見其輕忽、漠視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心態。且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以性交易為藉口意圖脫罪,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處李嫌有期徒刑13年6月。
但二審合議庭法官卻認為,本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否認犯強盜強制性交之犯行,並就全部提起上訴,然嗣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改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是本件被告量刑之基礎嗣後已有變動,原判決未及審酌上情,所為之量刑即有未合,故被告上訴意旨主張原審量刑過重,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所處之刑予以撤銷改判。
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素行難認良好,且本件被告是以預藏藥劑,於甲女不知情之情況下,將藥劑摻入奶茶後,使甲女服用,進而於甲女昏睡致不能抗拒之情形下,對甲女為性交行為,事後並取走甲女之財物,所為嚴重侵害甲女之性自主及財產權利,且犯後迄未能與甲女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或得其諒解,顯見惡性非輕。
惟念被告犯後於本院已知坦認全部犯行,表示認錯,顯見其並非全無悔意,及其因犯本罪之不法財物所得尚非甚鉅,暨考量被告本件所犯之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已屬非輕,及被告於原審自陳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未婚沒有小孩,入監前從事吊車工作,月收入約3萬8千元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以及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上所記載之,甲女就量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