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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加害人告發自己 陳美雅痛批顯然是想要鑽法律漏洞

今傳媒/今傳媒 李祖東 2023.06.14 16:30

【今傳媒/記者李祖東報導】高雄市議員陳美雅表示,「性騷擾犯罪」案件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被害人在知悉犯罪六個月之內沒有提起刑事告訴,那麼就無法對加害人進行刑事上的追訴行為。因此,當加害人不是去向偵查犯罪機關自首或投案,卻是去向偵查犯罪機關告發自己,顯然是想要鑽法律漏洞,藉此獲得一個不起訴處分,混淆視聽,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

加害人是不可以當告發人的,這是一種法律上的錯亂,也是在玩弄法律。

陳美雅指出,本件被害人並沒有提起告訴,而疑似加害者卻自己提出所謂的刑事告發狀,如果加害人真的認為自己有做了性騷擾或是強制猥褻的犯行,應該是向檢警單位自首、投案,進而自白,對自己的犯行表示悔意,願意接受司法機關的訴追審判,而非提出告發狀,還請求地檢署查明真相。暗示被害人所言非事實,真是機關算盡,細思極恐!

本件的重點在於,已經超過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所以依照法律的制度設計,此件加害人所提的告發狀,會因為沒有告訴人的告訴,會獲得地檢署的一個不起訴處分'那麼疑似加害者就可以拿這份檢察官的不起訴書,用來混淆視聽,表示他自己是清白的,並沒有做性騷擾的行為。

這是在玩弄法律,很多不懂法律的人民可能會因此而蒙騙,所以基於以上的觀點,我認為我還是有必要在這邊將相關的法律關係說明清楚,讓大家能夠知道,就算最後這位疑似加害者他得到的是一個不起訴處分,這並不代表他沒有去做了性騷擾的行為。

而且本件是否構成強制猥褻,也是一個重點,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本件檢察官可以朝向強制猥褻的方向來偵辦,因為強制猥褻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管有沒有被害人的告訴,檢察官都必須要依法來偵辦,但是這個時候又會有一個問題,因為檢方必須去傳喚被害人到場訊問,那麼這對被害人而言無疑又是二次傷害,因為目前我們並不知道被害人她是否希望這個事情是要讓偵查單位釐清,或是她只是希望加害人能夠深自反省,以後不要再做出對於任何女性做出性騷擾或是強制猥褻的行為。

再者,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是追訴(起訴)的條件,但非調查條件。檢察官接到告發自己的案件,形式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仍得予以調查。之後,如經檢方偵查發現有強制猥褻之情形,因係非告訴乃論之罪,檢方仍得予以起訴。屆時,朱某就是玩火自焚,自作聰明反被聰明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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