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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蝴蝶專欄】性騷之亂 台駐菲代表也中槍?

匯流新聞網/藍蝴蝶 2023.06.12 08:00

【藍蝴蝶專欄】性騷之亂 台駐菲代表也中槍? 179

藍蝴蝶/公共行政碩士、時事評論人

台灣「性騷之亂」峰火連天,政界、學界、產業界無一倖免。

不過,值得關注的是,竟有網友在PTT網路論壇以「駐菲大使徐佩勇性騷擾菲籍女秘書」為題,對徐佩勇代表進行控訴,為台灣「性騷之亂」MeToo +1。

徐佩勇代表為自清,特請律師發表聲明以示反擊,聲明要點整理如下:

  • 媒體報導及批踢踢實業坊(PTT)上爆料疑似性騷擾一事,並非事實,已嚴重傷害其名譽。
  • 徐佩勇確曾在「口頭言詞」上有令女秘書感到不舒服之處,事後間接得知女秘書有不舒服感覺後,深感懊悔及歉疚,並當場向女秘書道歉,女秘書也接受致歉。
  • 媒體依據批踢踢實業坊上有心人士爆料所說的摟抱、強吻、脫衣、觸摸私處等各種攻訐之詞,均非事實。
  • 徐佩勇將對爆料人士及未經查證即對外報導媒體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 外交部一向重視性平,對性騷擾事件零容忍,徐佩勇事後已經坦然接受外交部停職調查。

針對徐代表性騷女祕書乙案,外交部為免規避與吃案,立馬表態證實:

  • 今年4月間獲知有關徐前大使疑似性騷擾情事,認為事關重大,已立即依相關規定採取處置措施,將徐前大使解職並調部,以保護當事人,避免處於可能遭到冒犯的工作環境。
  • 當事人因有顧慮,尚無申訴意願,但事涉紀律,仍將嚴正處理、主動行政調查,也將提交考績會議處。
  • 外交部對性騷擾事件採零容忍的態度,訂有《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並於今年3月1日進一步訂定駐外機構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原則,採多元申訴管道。
  • 如接獲申訴人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並確認受理後,將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送交申評會審議。

既然外交部都把國家律法搬出來了,咱們就來讀一讀被外交部當作金鐘罩的《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吧

首先,外交部如何定義性騷擾?

據《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第四條載明: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其範圍包含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

其次,延續《外交部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圍整理。

查閱《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情形,整理如下。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再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情形。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綜上所述,從徐代表的律師聲明、外交部的表態以及相關性騷律法,多方對照,幾乎可推論,台駐菲代表性騷女祕書乙案,性騷事實恐為全民共識,唯一不同的僅是性騷程度或種類的差別而已。

與其急著對誰提告反擊,不如沈著冷靜低調應對。

為免外交撼事愈發不可收拾,特提供另一個危機處理方式,給徐代表作為參考。

那就是,公開向社會大眾致歉、願全力配合外交部調查、誠摯對受害者提出各方面的損害補償,最後保證自己不會再犯。如此,為國家、也為自己留些顏面,或許更為妥當?

照片來源:acworks/photo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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