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韋呈報導)高雄市苓雅警分局成功所王姓員警,今(10)日早晨於中華四路與四維四路發現疑似酒駕自小客車,該自小客未配合停車受檢,王員便尾隨伺機攔查,不慎於仁愛二街與新田路口與66歲楊姓營小客駕駛發生碰撞,王姓員警全身擦挫傷送醫治療,警方循線在自強路查獲自小客28歲張姓駕駛,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違規人舉發共10件罰單。
警方指出,成功路派出所31歲王姓員警今(10)日4時26分於中華四路與四維四路發現疑似酒駕自小客車,雖然警方開啟警示燈攔查,該自小客未配合停車受檢,王員便尾隨伺機攔查,4時28分不慎於仁愛二街與新田路口與66歲楊姓營小客駕駛發生碰撞,王姓員警全身擦挫傷送醫治療,楊姓營小客駕駛無受傷,雙方均無酒駕情事,肇事原因待交大分析鑑定。
警方強調,案發後警力循線火速於本日7時在自強路查獲自小客28歲張姓駕駛,張男也坦承是駕駛人,查獲時亦有酒容酒味,警方依規定對張男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14mg/L,後續針對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包括:
1、第60條2項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可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欸餓
2、第42條:「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3、第48條1項5款:「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可處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4、第53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可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5、第53條2項: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行為者。」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6、第43條1項1款:「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7、第21條1項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
另除原有交通違規外,其拒檢逃逸部分再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違規人張男舉發共10件。
圖說:警方發現疑似酒駕自小客車,該自小客未配合停車受檢,員警尾隨伺機攔查,不慎於仁愛二街與新田路口與營小客駕駛發生碰撞。(高雄市苓雅警分局提供)
這篇文章 酒駕逃逸造成追捕員警車禍並吃上10張罰單 最早出現於 很角色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