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起,台灣許多社區大樓面臨了一個新的挑戰。不少社區的KTV室所使用的電腦伴唱機,被台灣音樂著作權集管協會視為「公開演出」,應當支付著作權授權費,否則會遭到侵權訴訟。對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對該協會的措辭表示疑慮,並已要求他們進行修正。
▲許多社區KTV伴唱機被視為侵權。(示意圖/Shutterstock)
許多社區為提供住戶休閒娛樂設置了KTV室,並放置電腦伴唱機供住戶歡唱。雖然這些KTV室並未對外開放,但由於住戶歌唱行為涉及音樂詞曲的「公開演出」,因此需要獲得著作權人或其所加入的集管團體授權。
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專委吳逸玲對此認為,社區KTV室雖然只供社區住戶使用,但仍構成公眾多數人的活動,因此需要支付授權費。若不支付,將面臨高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然而,台灣的著作權法修法草案已經在行政院層面放寬對於公園晨操播放伴唱帶的限制,認為這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對於社區KTV室是否也能享受此項豁免,智慧財產局尚未明確表態。
為解決著作權問題,吳逸玲建議社區應該參考今年一月推出的「三合一」電腦伴唱帶授權新制。該制度將現行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亞太音樂集管協會、台灣音樂著作權集管協會三家集管協會整合為一,由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作為窗口,一次受理所有的授權申請。新制度分為營利型、文化教育型及公益無營利型三種類型,收費分別為每台每年9400元、6580元和3290元。繳付相應的費用後,社區可獲得「公播證」,合法使用歌曲。
▲許多社區KTV伴唱機被視為侵權。(示意圖/Shutterstock)
對於無營利的社區來說,吳逸玲指出,他們只需按照公益無營利型支付3290元/年的費用。然而,若社區的公設有對外開放營業,可能需要按照不同情況作出認定。
此外,吳逸玲也提醒即使社區取得公播證,當伴唱機新增歌曲時,該行為屬於「重製」,仍需向音樂集管團體取得授權。因此,社區管委會仍需請求灌歌廠商提供「詞曲重製證明書」,確保歌曲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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