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6)日召開第163次委員會議,會後決議認定台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為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黨產會表示,該會對於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一案調查結果及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自民國35年起無償使用日治時期之台中市役所建物(地址為台中市民權路97號)作為辦公廳舍近40年,民國73年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召集台中市市長、台中市議長、台中市政府各局處官員商討辦公廳舍搬遷工作,會議中決議由市府提供相關經費及行政協助。
二、經協調後,台中市政府於74年度經費預算編列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辦公廳舍搬遷補助費3,500萬元。該筆預算後由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名義,向台中市政府收取並用於購買現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土地(台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即系爭土地)。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於75年收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上繳購買系爭土地後之補助費餘款,並利用該款項興建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40號)。後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陸續移轉登記於中國國民黨名下。
三、台中市政府雖以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為補助對象,然中國國民黨台中市黨部與台灣省民眾服務社台中市支社關係密切,人事高度重疊。中國國民黨不僅主觀上認為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為己所有,搬遷補助費之利益客觀上亦歸屬於該黨。台中市政府所支付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之實際受益者為中國國民黨。
四、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為中國國民黨自台中市政府不當取得財產(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之變形物,而為該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台中市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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