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起租賃合約的糾紛案例導致了法院的介入。三年前,劉姓女子與龔姓房東簽訂租賃合約。孰料在去年劉女的前夫竟在該租屋處燒炭自殺,事件後劉女選擇搬離。但是,房東因為此事件認為其房屋價值大幅減少,向劉女提出了258萬元台幣的損害賠償訴訟。然而,法院最終只認定燒炭死亡影響交易價格並非「物理上損毀狀況」,判劉女僅需賠房東1.1萬元台幣。
▲ 台中發生一起租屋燒炭糾紛事件(示意圖/Shutterstock)
根據租賃合約顯示,劉女從2020年12月起至2021年12月租下該房屋,並續約至2022年12月。然而,在2021年5月,劉女的前夫在該地自殺後,劉女在同年6月搬離,並在7月初將鑰匙還給房東。房東聲稱,劉女欠缺該租期的租金,且其前夫的自殺事件導致房屋價值損失了250萬元。
劉女透過律師回應抗辯,她已在6月提前終止租約並搬出,並在7月初返還鑰匙。而根據民法規定,租賃物的損害賠償只涵蓋物理損壞或滅失,並不包括經濟價值的損失,因此她認為房東的賠償要求不符法規。
台中地院最終判定,房東有權請求3.5萬元的租金,扣除房東應返還的押金2.4萬元,劉女應賠付1.1萬元的租金。另一方面,對於劉女前夫自殺導致的房屋價值減損,法院認定這並不屬於民法規範的租賃物損害賠償責任範疇。法院認為,對於劉女的前夫的自殺行為與劉女的租約義務是否有關,並不是法院的判斷範圍。這起案件的最終判賠為1.1萬元,對此房東仍有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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