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傳媒/記者董寶明報導】
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公共安全,立法院於5月30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重點如下:
一、營業場所(如電影院、歌廳、酒吧、商場..等)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將直接開罰新台幣2萬至30萬元,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修正消防法第37條)。
二、營業場所違反防火管理規定,包括未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書(含施工中防護計畫),開罰新台幣2萬至30萬元;另於施工中如有發生火災致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修正消防法第40條)。
三、規避妨礙檢查或火災調查,開罰新台幣6千至10萬元(修正消防法第37、43條)。
四、針對危險物品場所違規、謊報火警等情事亦分別提高裁罰金額(修正消防法第42、36條)。
本次修正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及近期重大火災案例,針對消防法相關條文進行全盤檢視與檢討,消防局特別呼籲各營業場所平時應加強各項消防設備、設施維護,以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圖/澎湖縣政府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