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維權/苗栗報導】近來國內行人事故議題常引熱議,為保障行人使用道路安全已成為警方當前重點工作,惟遇路口無號誌管制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路段,亦常引發爭議,警方為此提出說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等相關規定,汽車未停讓行人,目前最高可處新臺幣3,600元罰鍰;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地下道100公尺內、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或同向三車道以上禁止行人穿越,違者可依道交條例第78條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提醒各級用路人,如車輛行經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號誌或行人穿越道均應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行人穿越道路時,除禁止穿越之路段外,應注意左右來車,小心迅速穿越。基於行人優先原則,請車輛駕駛人保持3公尺以上距離停讓行人,千萬不要搶快或亂鳴喇叭;行人行走道路時穿戴鮮豔、明亮衣物,不要任意穿越道路,確保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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