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吳勝峯/台北 報導】據媒體報導,行政院經貿辦表示,台美於昨天(6月1日)晚間正式與美方簽定「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簡稱「台美貿易協定」),「民間監督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聯盟」(下稱台美貿易監督聯盟)樂見台美友好關係深化,但我們仍須再次提醒行政院,應將簽署的台美貿易協定於30日內送立法院審議,切勿貪求方便,黑箱作業。
台美貿易是「條約」,不是「行政協定」
依《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條約,指國際書面協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四、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五、內容與國內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
美國是全世界最大經濟體,且為我國經濟部國貿局去年統計(111年)第2大出口國,第3大進口國,是我國相當重要貿易夥伴,這次的台美貿易協定,是我國和美國第一次簽署的全面性貿易協定,行政院經貿辦亦向媒體表示:「單就貿易便捷化而言,對業者來說就有許多好處…,可大幅降低進出口成本」,台美貿易協定內容顯涉及財政、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
再者,依據行政院經貿辦公布第一階段將簽署的條文,其中的「法規早期規劃」、「訂立法規命令時,主管機關應考量收到的評論」、「法規命令草案之書面評論應予公開」,這些內容在我國法律沒有相應規定;另外,協定內容關於「法規命令草案應公開的內容」和「法規命令最終應公開的內容」和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也有非常顯著的不一致,未來勢必需要進行相關法令的修正。
此外,台美貿易協定第 7.5 條訂有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作為台美貿易協定的例外條款。因此,台美貿易協定也有涉及人民的權利。綜上所述,台美貿易協定內容涉及人民權利、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且內容和我國法律不一致,涉及我國法律之變更,台美貿易協定屬於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條約,依《條約締結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我國目前為止共曾簽署12份貿易協定,均以(準)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台美貿易協定不該成為規避國會審查的違法例外。
民團嚴正呼籲:行政院應於6月30日前,依法將台美貿易協定送立法院審議。下階段台美貿易談判,莫再輕忽民團意見
行政院經貿辦事處日前對外表示,將以「堆積木」方式來簽署台美貿易協定。對於第一階段的談判內容,民團聯盟未能參與感到相當遺憾,但行政院在第二階段的談判不能再輕忽民間團體的意見。
針對下一階段談判將涉及的勞動及環境議題,台美貿易監督聯盟強烈呼籲,談判代表應納入民間團體的意見。民團聯盟已於5月24日向行政院經貿辦事處遞交民間團體的議題清單,羅列我國法令與國際勞工組織ILO宣言及各公約的落差、強迫勞動問題、環境保護問題及缺乏預防救濟跨國投資侵害人權並確保公正轉型的機制。民團表示,接下來將會積極拜訪各相關行政部門表達訴求,並且聯繫立法院各黨黨團,要求加強監督力道、確實審議簽署的條約條文。(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新簽台美貿易協定應送立院審議 納民團意見勿黑箱作業〉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台灣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