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路上撿到悠遊卡,千萬不要亂刷,否則將會構成侵占等罪,還要賠上數倍罰金。台北市一名62歲的黃姓男子撿到羅姓女子的悠遊卡,持卡出站後發現餘額只剩下「-9元」,於是改用自己的悠遊卡再次進站,結果進出站紀錄露了餡,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
▲黃男將他人悠遊卡佔為己有,被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示意圖/ENews)
判決書提及,去年8月21日下午14時12分,黃男在大安區捷運忠孝新生站月台旁撿到羅女的悠遊卡後,沒有物歸原主,反而在1分鐘後使用羅女的悠遊卡感應出站,怎料使用機台查詢餘額時,發現卡內僅剩-9元,只好改用自己的悠遊卡感應再次進站。
經羅女一查發現,遺失的悠遊卡有刷卡出站紀錄,急忙報警處理,警方很快就循線查獲黃男,而檢警進一步調查,發現黃男曾在2017年、2021年間因侵占案件挨告,一次獲得不起訴處分,另一次則被台北地院判處5000元罰金確定。
案件審理期間,黃男坦承不諱,法官審酌黃男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前科素行,以及和羅女達成和解、完成賠償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黃男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2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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