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詩涵/嘉義報導】嘉義縣警察局為掃除「行人地獄」污名,自 5月1日起,配合內政部警政署規劃「全國暨全縣同步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勤務,實施「高發事故路口精緻執法」,以展現政府保障行人安全之執法決心。
嘉義縣警局表示,「車輛不停讓行人」違規認定標準,目前係以汽車車頭或機車前輪已進入行穿線(即斑馬線),並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者,罰鍰新臺幣1,200元(機車)至3,600元(汽車)。
未來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施行後,罰鍰上限將再提高至6,000元,執法標準依據下列原則更趨嚴格:(一)在劃設行穿線之交岔路口,行人已進入行穿線,準備穿越道路時,汽機車即應依規定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若此時汽車前懸或機車前輪再進入行穿線範圍內,即構成違規;(二)在未劃設行穿線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站立於路口處欲穿越道路或行人已進入路口時,汽機車應立即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否則亦屬違規行為。
另外,嘉義縣境遍佈眾多「非號誌化」路口,當中包括閃光號誌、僅設「停」、「讓」標誌標線,甚至沒有任何標誌標線號誌者,用路人可能疏於了解正確路權觀念,或一時爭先搶快,致使「未依規定讓車」成為縣內主要肇事因素之一,佔全般死傷事故近三成。
警方提醒,行經此類無紅綠燈管制的「非號誌化」路口,務必依下列規定行止,以策安全:(一)若行進方向為閃光紅燈,或設置(標繪)有「停」、「讓」等標誌及標線者,代表自己行駛在支線道上,進入路口前必須停車(車輪完全靜止),確認横向之幹線道無車才可起步通過;(二)若前方路口沒有任何號誌或標誌,應按照「少線道車讓多線道車」、「左方車讓右方車」、「轉彎車讓直行車」之交通規則進行停讓;(三)行駛於幹線道方向車輛,雖然具有較優先之路權,但臨近路口時亦應依規定確實減速慢行,注意各方人車,做好「安全防禦駕駛」,否則萬一發生碰撞意外,仍將共同分擔過失肇事責任。
嘉縣警方加強執法的同時,更結合嘉義區監理所「九大運輸業路口停讓安全」聯合稽查作業,前往高鐵嘉義站及太保市南新貨運中心等處辦理舉牌快閃活動,並向在場計程車駕駛、貨運業者及民眾擴大宣導「車輛慢看停,行人停看聽」等路口安全觀念,提醒駕駛人務必落實停讓、減速慢行,確保安全又省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