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銘瑞 何文勝/高雄報導
112年5月21日13時55分許,高雄前鎮分局獲報前鎮區中山四路發生交通事故,經草衙派出所、前鎮分隊前往處理,現場為3部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分別係32歲高男、61歲董男、39歲薛男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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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了解,三部車當時均沿前鎮區中山四路快車道北上直行,至肇事地,高男駕駛之車輛因煞車不及,前車頭追撞董男自小客之後車尾,再往前推撞到薛男之後車尾。
第一部車之駕駛人高男未受傷、乘客擦挫傷送醫;第二部駕駛人董男及乘客擦挫傷送醫,第三部車駕駛人薛男未受傷。
經查本件交通事故駕駛人均無酒駕情事,詳細肇事責任由交通大隊進行後續分析研判。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1項「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1項1款「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前鎮分局呼籲,駕駛人行車時應隨時留意周遭車流狀況,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保持前後安全距離,以確保廣大用路人安全。
圖文由高雄前鎮分局
交通分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