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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浩克事件員警執法過當被移送 網路熱議警方懲處過當

品觀點/資深記者宋秉忠 2023.05.22 15:29

桃園一男子大鬧超商,先打傷員警,後又被員警持警棍狂毆,先在網上引爆「執法過當」的論戰;桃園市警中壢分局立即做出懲處,打人員警不但被記過,還被依傷害罪移送法辦,消息一出,又在網上引爆「懲處過當」的論戰。   本來,在打人員警被移送法辦後,「桃園浩克」事件就告一段落,但卻意外引爆桃園市警局是否「懲處過當」、「打擊警察士氣」的質疑。   有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很多人都認為「浩克」坐下,就已經沒有威脅,員警可以輕鬆直接上銬,不必打人,但從影片中卻發現,當時,「浩克」還有意圖站起來逼近兩位員警,這能叫「沒有威脅」?再考量到「浩克」的身體素質,以及他一人打兩名員警的情形,「浩克」要趴下手放背後,才叫沒威脅。   網友不否認,在「浩克」已經整個縮在地面上時,員警還繼續打他,是有點過分了,但頂多記個過或扣薪就好,員警不該被移送法辦。   緊接著,22日,PTT上一篇題為「瞎挺警察的你們是不是反串陷害他」的貼文,再次躍居Quickseek快析輿情資料庫的「民生熱門議題」首位。   貼文者自稱貼出一位刑事訴訟法老師對「桃園浩克」事件的評論,重點在超商「浩克」已經在外面「坐著」,「坐著」代表的意義是沒有攻擊之虞了,在這種情況下,把警棍打到斷掉的警察,明顯觸犯普通傷害罪;而且是員警在執行職務時所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使「浩克」不追究,檢方還是要偵辦,也可以起訴。   貼文者指出,連旁邊沒出手制止的員警,可能都有事,因為法律上他有保證人的地位,而他的同事明顯濫權。   至於《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的「使用警械原因」,貼文者認為,「浩克」坐在地上,手的動作代表沒有攻擊之虞很明確,而且,《憲法》的比例原則也可以作為執法過當的判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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