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游毓蘭》台版浩客事件 對全台灣的警察而言是日常

愛傳媒/ 2023.05.22 05:05

游毓蘭》台版浩客事件 對全台灣的警察而言是日常

游毓蘭》台版浩客事件 對全台灣的警察而言是日常

    【愛傳媒游毓蘭專欄】台版浩克大鬧超商的影片在網路瘋傳,就像打詐國家隊一樣,因為時間、視角有不同的版本。

    從最早的綠巨人爆打小警察,怒掃超商,到後來演變成失控的警察狂K弱化的浩克;最後的結局,襲警毀損商店的浩克五萬元交保,中壢警分局的王姓警員執行職務過當行為記過二次,所長記過一次,連分局長唐嘉仁都申誡二次,處分來的又急又快!

    我無意美化員警失控後狂K民眾的行為,這是不對的,但是,上述的行政處分與連坐合理嗎?也有人說,可以打,如果是在店裡浩克抓狂時就使用警棍,就算把浩克打的頭破血流,也沒有問題。

    真是如此嗎?這個體格壯碩的台版浩克,他在超商裡抓狂的模樣,令人生畏,但,這不是警察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案例。因為在社區中有很多思覺失調的患者,發病時也一樣有不知從何而來的力氣。還記得前年九月中,屏東超商有位女店員被一個楊男爆打挖眼的案子嗎?這對全台灣的警察而言,是日常。

    我的疑問是:面對這樣徒手的暴徒,到場的員警可不可以使用強制力,可不可以開槍?我們的勤務訓練與警械使用條例允不允許警察使用警槍或警刀?

    1985年我在美國進修警政碩士,課堂上討論的就是類似這樣的情形。 酒吧裡一個醉漢很盧,酒保報警後,警察來了。醉漢拿著啤酒瓶搖搖晃晃衝向警察,警察開槍打死醉漢了。 這個案子裡的警察用槍時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因為醉漢手中的酒瓶可能打碎、可能會刺傷員警。

    雖然警械使用條例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中有規定「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我想如果中壢分局的員警在店內被攻擊時就拔槍射擊時,恐怕也會招致執法過當之譏。

    只是,大家都忘了曾經有狂漢在超商內對女店員挖眼的暴行,而這個浩克⋯⋯

    我希望警察弟兄都平安,不論是在執行任何勤務,一定要平安回家。我也希望警察都是能夠除暴安良,要有勇氣與專業,更要有能夠除暴的裝備。

    請問,我們的警械除了警槍、警刀、警棍之外,還有什麼?在處理類似有不知原因的抓狂民眾時,這些警械能發揮功效嗎?都是要做近身攻防嗎?

    因應這些不知名的狂徒時,國外警方早已經有月牙棒、泰瑟槍、高壓電擊棒時,我們還是只有警槍、警刀、警棍!

    反覆看完浩克vs暴警的幾段影片,我覺得那位王姓員警已經非常自制,雖然被打成腦震盪,但是聽到暫時被他們趕到店外的浩克還在咆嘯,隨時準備反撲時,此時應該已經感覺他們的生命身體都有受危害之虞,決定拿起警械去制止時,居然拿的是幾下子就打斷的警棍,已經看出王警員已經有注意到最小必要之原則。這樣的話,真的能夠處以記過兩次,還讓所長、分局長受到連坐處分嗎?

    我挺警察,但我絕不瞎挺!除暴安良是警察最重要的核心任務,我要求警政署對於本案應該要重新調查,同時針對員警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的應勤裝備、執勤訓練都要檢討改進!

    不要把警察稀有的訓練資源都放在練習操作刺針飛彈、衝鋒槍射擊、丟手榴彈,那些在面對台版浩克、挖眼狂漢時,可一點用處也沒有!

 

 

作者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臉書截圖。

●更多文章見作者臉書,經授權刊載。

●專欄文章,不代表i-Media 愛傳媒立場。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