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朱珈瑩/台北報導】
臺北市大同區於日前晚上9時47分許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部租賃小客車(黃男、43歲)沿鄭州路東轉南行駛,至西寧北路口時疑似因未注意前方普重機(李男、26歲)煞車停下,小客車左前車頭不慎碰撞機車後車尾。本案發生後機車駕駛有輕微外傷,但當下因雙方有和解共識故未報案即各自離去,機車駕駛隔天才又報警處理。
大同分局呼籲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請駕駛人應隨時保持警覺,並注意前方路況,預留安全的反應時間,確實遵守道路交通規則,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另提醒用路人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撥打110報警處理,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有無傷亡等資料,並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
原始新聞來源 當下現金6000元和解 | 隔日竟又報警處理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