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陞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鄒官羽被控炒作台灣存託憑證(簡稱TDR)被判刑3年2個月定讞,已服刑完畢;但他認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在台灣高等法院證稱,TDR並非財政部76年第900號公告的核定範圍,金管會出具虛偽不實的公函使法院錯誤採信而判他有罪,認為自己被金管會陷害坐了冤獄。今日委任律師到台北地檢署控告金管會易姓及王姓官員涉嫌偽造文書。
鄒官羽今日上午透過委任律師楊舜麟表示,民國100年間因買賣新傳媒TDR不但沒賺還賠錢,之後卻被司法官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判刑,主要依據就是金管會認為財政部900號公告已核定TDR的見解,但曾任財政部證管會第二組承辦科員,同時也是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的郭土木,已明確證稱,「900號函乃係針對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進行管制,並非針對台灣存託憑證行使證交法第6條第1項之核定權,是時證管會並無以900號函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之意思,且台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900號函所核定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此TDR非屬900號函之核定範圍內。」 (圖說:鄒官羽的律師楊舜麟表示,金管會以財政部第900號公告不實認定TDR,因此到台北地檢署控告承辦官員偽造文書。圖片來源:品觀點)
楊舜麟指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105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5年度金訴字第34號、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曾於民國109年2月19日函詢金管會,金管會並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函復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稱:「考量證券市場快速創新,有價證券之型態多變,財政部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授權發布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但除了郭土木的專家證人身分已反駁金管會上述說法,楊舜麟也質疑900號函為民國76年所公告,我國第一檔TDR為87年發行之福雷電子TDR,公告如何含括預見11年後的金融商品,而鄒官羽並非唯一一起因TDR被判入罪的案子,若金管會倘有偽造文書疑慮,是否該檢討TDR的法律明確性,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