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詩涵/嘉義報導】嘉義市西區議員落選人李錦洋,去年因涉嫌親自及透過樁腳現金買票,遭檢調查獲並起訴,嘉義地院今依交付賄賂罪,判處李錦洋有期徒刑2年2月,褫奪公權4年。另3名樁腳均判緩刑4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錦洋去(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登記參選嘉義市第二選區市議員,其為求能順利當選,除單獨向他人行賄買票外,又由李錦洋提供賄選資金,分別由郭庭香、黃石君、賴清發為其行賄買票。
判決書指出,李錦洋等4位被告均坦承犯行,與相關收受賄賂的證人證述相符,並有犯罪結構圖、選舉人名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案賄選現金等可資佐證。且李錦洋、郭庭香、黃石君、賴清發所為之任意性自白,俱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判決書指出,李錦祥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扣案賄款12萬3仟元,未扣案賄款3萬4仟元也沒收,全部或一部分無法執行時,將追徵其價額。
另法官審酌,郭庭香、黃石君、賴清發犯後均坦承犯行,足見尚有悔悟,故予以3人均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郭庭香犯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8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且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褫奪公權3年。
黃石君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8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且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褫奪公權3年;賴清發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25萬元,且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