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江雁武/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日前轄內台中市南興北一路與敦富東街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中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秀芳接獲報案,到場處理發現僅盧女(68年次)在場。盧女表示其騎機車行經南興北一路與敦富東街口,見該路口為閃光號誌,故停等確認有無來車再準備通過,但停不到2秒遭一部左轉自小客車擦撞並直接駛離現場。
警方今日指出,當日中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陳秀芳趕到現場發現盧女受傷且驚魂未定,安撫情緒後協助送醫救護。之後立即調閱路口監視器,循肇事車輛離去路線調閱,查出當時駕駛曾姓女子(49年次)說明。曾女到中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說明,其辯稱經過事發路口時並沒有發現左側有機車停等,也沒有感覺擦撞任何人車所以才會離開。警方出示當時監視畫面給曾女查看,曾女看完一語不發只能坦承不諱。警方也告知曾女發生車禍必須留在現場處理,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警方依規定將曾女函送臺中地檢署偵辦,盧女則向承辦陳員感謝找出肇事者。
中市警五分局表示,呼籲發生車禍事故不論有無人員受傷均應留現場處理,輕者,無人員受傷,可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重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可吊銷執照;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此外,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時,閃紅燈行向應於停止線前停車注意無來車再行駛;閃黃燈行向則需減速注意路口狀況再行駛,以免發生危險。
原始新聞來源 路口停等紅燈機車遭擦撞|警揪肇逃女竟辯沒感覺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