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近日接獲舉報,外籍勞工於租屋處疑似屠宰貓狗案件,動保處不敢大意,立即派員會同汐止分局警員前往外籍勞工租屋處查察,現場查獲疑似動物毛髮及骨頭,動保處已將2批毛髮及骨頭送至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進行鑑定。
動保處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有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倘經查屬實,將依同法第25條第2款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民眾指4月8日晚間發現外籍勞工有疑似屠宰貓狗行為,動保處立即會同汐止分局前往外籍勞工租屋處稽查,於租屋處外排水口搜尋時發現疑似動物毛髮,並在聯繫到承租人後進到屋內搜查,在屋內房間、浴室及冰箱內搜查採集到疑似動物毛髮及動物骨頭,已送至調查局鑑識科鑑定為何種動物的毛髮,4月11日請承租人至派出所製作談話筆錄,目前已交由警方追查,倘宰殺犬、貓經查屬實,涉案人將移送法辦。
承租人4月20日已至派出所自首,指宰殺動物為山羌,經調查局第一次鑑定報告亦為山羌,該案涉及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第1項1款規定,處6萬至30萬元罰鍰,動保處仍不排除有犬貓遭宰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有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之行為,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者,或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款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動物保護法第27條第6款規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動保處表示,每年動保處都會向外籍人士宣導動物保護法令相關規定,以落實動物保護之精神;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雇主應禁止勞工於其提供之場所或宿舍宰殺犬、貓,亦不得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違反者將可處以雇主最重7萬5,000元罰鍰,請雇主務必告知外籍人士在臺灣居住及工作遵守動物保護法等規定,也再次呼籲切勿以身試法,倘經查屬實將逕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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