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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昶有離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更一審判付前妻723萬元

匯流新聞網/張孝義 2023.05.03 08:48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的兒子宣昶有與前妻王敏經法院判准2人離婚確定後,王敏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台灣高等法院今(3)日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定王敏在婚姻關係存在時對未成年子女照顧養育及對被上訴人生活照料,應有相當之貢獻及協力,判決宣昶有須給付王敏723萬7224元。可上訴。

宣昶有與王敏在94年結婚,當時成為一段佳話,不過,2人102年間情變,進而鬧上法院離婚,王敏追加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經最高法院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發回更審,離婚部分判准確定。

王敏起訴主張,宣昶有於民國102年11月28 日的基準日訴請離婚時之婚後剩餘財產為8172萬744元,她則為74萬3744元,差額半數為4048萬8500元,所以依民法規定,請求宣昶有給付1112萬9765元。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審理認為,宣昶有仍稱王敏「是個盡責任的好媽媽,是個關心我的好太太,會幫我想三餐、起居」,顯見王敏在兩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未成年子女照顧養育及對宣昶有生活照料,應有相當之貢獻及協力,是兩造係各自以自己所能提供的方法,對家庭生活付出貢獻,宣昶有因此所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王敏之協力。

所以綜參兩造之所得及財產狀況,及對兩造家庭生活之付出情形,可認兩造對各自婚後財產之累積,互有提供協力及貢獻,則依兩造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王敏請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之差額,即屬有據。合議庭認定宣昶有離婚基準日的婚後剩餘財產價值為1521萬8192元。因此,王敏得請求宣昶有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半數即723萬7224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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