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鳳梨(圖/資料照片,圖源:行政院農委會)
近年有時傳出台灣辛苦研發的改良農產品,其種苗遭有心人士外流並輸出至他國,而後回流輸入台灣,進而影響國農產銷售市場。對此,立法院今(2)日三讀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1條、第53條之1及第55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刑責入法,明定違反公告禁止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對立法過程中,朝野立法委員與各界先進對於我國種苗保護之重視及修正法案之支持,表達感謝。該會表示,本次修法增訂禁止輸出入條款、刑責入法,並提高限制輸出入之罰鍰,有助防範優良品種遭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侵害我國農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本次《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三大修法重點,分別為:1、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2、刑責入法,違反禁止輸出入公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並設有法人併罰規定;3、提高違反限制輸出入公告之罰鍰為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並賦予沒入之執法彈性。農委會籲請大家攜手守護台灣農業,切勿短視近利、以身試法。
農委會強調,種苗是我國農業競爭力之根本,絶不容臺灣優勢種苗遭非法外流。為有效管制,該會經盤點目前亟需管制品項,對應個案,研擬依法公告限制、禁止之類別、管制條件及樣態,將據以邀集有關機關、產業團體等單位議定公告品項,並與邊境管理機關合作落實查察管制,於邊境、產業界加強宣導,期能維護我國農業競爭力、永續農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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