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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竹筍現金救助即起至5月8日止

中央社/ 2023.04.29 11:3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429 11:36:20)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2年4月28日公告,嘉義縣阿里山鄉、番路鄉、梅山鄉、中埔鄉、竹崎鄉、大埔鄉、大林鎮及民雄鄉,為辦理林業類「森林副產物-竹筍(包含轎篙竹、麻竹、桂竹、綠竹、孟宗竹)」112年2-3月乾旱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並自4月29日起至5月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請林農務必於期限內申請,逾期不受理。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符合農業天然災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林農。 二、現金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救助項目及額度」第肆類林業所定「森林副產物-竹筍」之救助額度為標準辦理,每公頃為4萬1,000元,救助土地使用類別以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之林地為救助範圍。 三、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四、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2條之2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林農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提出現金救助申請,國有林班地部分請向林管處所轄工作站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森林登記證。 五、基層公所或工作站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嘉義縣竹筍現金救助即起至5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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