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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褒忠鄉長涉嫌詐領活動經費 雲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

觀傳媒/ 2023.04.28 15:27

(觀傳媒雲林新聞)【記者洪佳伶/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薇潔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雲林縣褒忠鄉陳○名等15人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詐領雲林縣褒忠鄉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費、雲林縣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收受賄賂及詐領活動費,檢方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

雲林地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朱啟仁表示,雲林縣褒忠鄉舉辦111年度村鄰長自強及文康活動,已編列人數143人、每人經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共計28萬6000元,因疫情之故,將上開活動改為每人核發1500元7-11禮券,尚有剩餘經費7萬1500元(所餘經費500元*143人),渠等先於111年7月12日在進○小食達成詐領剩餘經費7萬1500元之共識,且於111年7月28日、29日,在雲林縣褒忠鄉新湖村新湖集會所舉辦餐會2場,且111年7月28日餐會費用8萬4390元,由雲林縣褒忠鄉民代表會支付;111年7月29日餐會費用8萬4420元,由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支付,渠等皆知前揭餐會費用均已支付,為詐領所餘經費7萬1500元。

主任檢察官朱啟仁指出,褒忠鄉公所訂於111年8月13日,舉行總經費概算為43萬元之111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陳○名、許○旗、吳○源、蔡○勲、王○蓓均明知該活動經費已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即10萬元數額,依政府採購法應公開招標,陳○名、許○旗、吳○源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蔡○勲、王○蓓共同基於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等犯意聯絡,陳○名為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爭獲取符合市場競爭機制之合理報價機會,指示許○旗、吳○源於111年7月7日找來蔡○勲、王○蓓洽商活動交由東○公司承攬,謀議將前開活動拆成數個未逾10萬元的標案,並由東○收集其他廠商的收據,佯裝成其他廠商有承辦前開活動,藉此排除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的規定,但要求蔡○勲應提供8萬元供陳○名等人自行支配使用,後由許○旗、吳○源、蔡○勲期約由東○公司出具概算表,將應提供之8萬元浮報經費編列於111年度「褒忠鄉大手牽小手為愛一起走」活動概算表中,吳○源將前開43萬元經費中,先預支經費23萬8000元,由不知情之主計室人員發放現金23萬800元給吳○源,吳○源承前與陳○名、許○旗共同收受賄絡之犯意聯絡,僅交付10萬5000元予東○公司王○蓓、蔡○勲,所餘13萬3000元,由吳○源拿其中4萬8000元交由榮○食品行繳納餐盒費用,其中5000元交付表演團體,剩餘8萬元部分,即係111年7月7日陳○名指示吳○源、許○旗向東○公司蔡○勲達成收取之賄賂。

雲林地檢署認為陳○建名身為褒忠鄉鄉長,本當戮力從公,以報鄉親付託,竟利用辦理鄉內活動機會,向廠商收取賄賂,且因選舉將近,為謀求村鄰長之支持,利用公款做人情給村鄰長,以詐術騙取褒忠鄉公所之公款,建請法院從重量刑,其他公務員、村長亦量處適當刑度,以肅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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