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時報 江雁武/台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吳政哲,於日前處理中市和福路233號前一起交通事故,報案人楊男(88年次)於警方到場時表示其將普重機車停在和福路上,不久聽到碰撞聲便前往察看,起初僅遠遠查看見對方自摔沒撞到車。幾分鐘後,對方一群人騎離現場,楊男才又仔細查看原來是自己的機車受損,驚覺地回想起原本機車立側柱,是被撞後才被扶起立中柱。
警方今日指出,日前中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吳政哲當下聽完楊男陳述著手調閱監視器,發現一輛機車於轉彎時自摔後撞路旁機車,查出該部機車之駕駛陳男(93年次)請其到案說明。在電話通知時,吳員詢問陳男是否發生車禍,其表示有摔車但沒事,會到案仔細說明。
陳男到案後,警方告知其當時自摔是否撞到路旁停放的機車,陳男認為自己騎車打滑自摔後,機車並未撞到路旁停放的機車,是自己身體滾去撞倒路旁機車,而且是自已受傷,撞倒機車沒事不算車禍。而吳員向陳男說明,只要是駕駛行為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就是車禍,不能認為是身體去撞他車就沒事。
中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表示,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告發陳男肇事逃逸,並告誡陳男只要發生車禍一定要報警,以免自己誤判而觸犯肇事逃逸,以免受傷又吃罰單。
原始新聞來源 人撞倒車不算車禍?!|中市警積極揪出「肇逃」 警政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