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址於桃園市楊梅區的某股份有限公司因滯欠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及第45條之1規定之罰鍰30萬元,經桃園市勞動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於收案後隨即調查該公司財產狀況並扣押銀行帳戶存款,經執行人員曉以利害關係後,該公司為避免商譽受損,以及影響日後與銀行間往來之信用評等,旋即以匯款方式自行繳清該件罰鍰30萬129元,其中含執行必要費用129元。
該公司為避免商譽受損,以及影響日後與銀行間往來之信用評等,旋即以匯款方式自行繳清該件罰鍰及執行必要費用。圖:桃園分署提供
桃園分署表示,有鑑於近年來多起事業單位因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引發勞資爭議,嚴重影響勞工退休生活,引起社會不安,為對於雇主之違法行為,採行立即且有效之作為,加重雇主罰責,勞工退休金條例於108年5月間修訂公布第45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即未依法定標準或期限給與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該公司與其所僱用之年資10年8個多月的鄭姓員工於前(110)年2月8日終止勞動契約,惟該公司未於同年3月10日前給付鄭姓員工資遣費22萬餘元,迄至勞動檢查時仍未給付,違反勞動法令,經桃園市勞動檢查處於111年5月5日派員至該公司實施勞檢時查獲,因而遭裁處罰鍰,因該公司逾期未繳納,遂由勞檢處移送桃園分署執行。
桃園分署提到,分署收案後即積極調查該公司可供執行之財產,並於今年3月9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該公司於數家金融機構之存款,雖該公司曾打電話表示對勞動局的裁罰仍有不服,惟經執行人員曉以利害關係後,該公司負責人為避免商譽受損,以及影響日後與銀行間往來之信用評等,於日前主動匯款30萬129元至桃園分署301專戶以繳清該件罰鍰及執行必要費用,桃園分署除將款項解繳移送機關,並立即撤銷對該公司銀行帳戶存款之扣押,使該件能於短時間內順利全額徵起。
桃園分署呼籲,事業單位或雇主務必熟悉並遵守相關勞動法令,確實保障勞工權益,以免因誤蹈法網受罰。針對惡意欠繳各類行政罰鍰之義務人,桃園分署將秉持一貫落實公權力之態度及依法執行之堅定立場,積極督促義務人清繳欠款,並達到教育民眾遵守法律的目標,充分發揮「法遵」之功能;如義務人若確有經濟困難而無法一次完納時,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辦分期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而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查扣執行,影響自身權益而後悔莫及。
本篇文章轉載自 桃園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