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427 09:37:01)歐洲2005年推出的碳排放交易系統(ETS),強迫發電廠與工廠製造汙染時購買碳權,自實施以來,根據歐洲氣候法將溫室氣體(GHG)排放量相關產業的碳排放削減43%。依據歐盟的影子報告員(Europe shadow rapporteur)報告,碳稅機制為目前減碳最有效的方式。
歐洲議會在2023年4月18號,以413票贊成、167票反對和57票棄權,通過改善排放交易系統(ETS),CBAM 將從「規定」正式邁向「立法(法律)」。立法程序的下一步是歐盟成員國在理事會中正式通過該法規。預計委員會將在未來幾天或幾週內投票贊成該法規。一旦理事會通過,該法規將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並將在發布後 20 天生效。預計在 2023 年 10 月 1 日開始,企業必須對CBAM提出碳排報告。
議案重點: 一、從 2026 年起,逐步取消排放交易系統 (ETS) 中的免費配額 二、2027 年針對道路交通和建築燃料建立新的排放交易系統(ETS II)
逐步取消對公司的免費配額 歐洲議會預計從 2026 年到 2034 年逐步取消對企業的免費配額,輸入產品到歐盟的業者,自2026年開始需支付碳關稅。歐洲製造商免費碳排額度將在2026年到2034年間,逐步降低到完全退場。到2034年,歐洲工廠將失去當前取得的免費碳權。歐盟範圍內的配額數量將在 2024 年一次性減少 9000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在 2026 年減少 2700萬公噸,並從 2024-27年開始每年減少 4.3%,2028-30 年為 4.4%。
ETS 中對行業的免費配額將按如下方式削減,逐步取消: 2026年:2.5%,2027年:5%,2028年:10%,2029年:22.5%,2030年:48.5%,2031年:61%,2032年:73.5%,2033年:86%,2034年:100%。
新的排放交易系統(ETS II) 歐洲議會並為道路運輸以及其相關建築(例如物流中心)之燃料排碳跟行政碳排,創建一個單獨的新 ETS II,將在 2027 年對這些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定價(可能延至2028年)。議會也首次投票將海運溫室氣體排放納入 ETS(500票贊成、 131 票反對、11 票棄權),並同意修訂航空 ETS(463票贊成、117票反對、64票棄權)。將在 2026 年之前逐步取消對航空業的免費配額,航空排放交易體系擴大到涵蓋歐洲經濟區以外(EEA)的航班。
其他國家的碳稅措施 與此同時,已脫歐的英國正在辯論是否推碳邊境稅。美國國會民主黨人士也提議立法開徵碳稅,此想法逐漸受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的共同支持。
接下來,歐盟委員會將對 CBAM 申報發揮監督作用。委員會將有廣泛的權力審查和蒐集檢查的證據,包括在 CBAM 申報人的場所進行審計。如果沒有提交 CBAM 證明,或者提交的聲明不正確,委員會可以向相關成員國的主管當局提供初步計算,由其進行最終核算。如果進口商未能提供與隱含排放相對應的 CBAM 證明,將受到相當於歐盟排放交易系統 (ETS) 下超額排放罰款的處罰,目前超額排放約為每噸 110 歐元計費。
普華國際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郭維智說明,雖然逐步降低免費碳排額度對於企業短期的影響會變小,但CBAM在立法階段,內部條文尚有調整空間,依然具有變化性。此外,因國際運輸之ETS以及道路運輸之ETS II的通過,歐盟國內外的運費也可能因此上漲。英美兩國正積極趕上CBAM的腳步,研擬碳稅方法與CBAM對接,以平衡企業在貿易上進口成本的不對稱。企業雖可從聯合國創建的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以及四大獨立機構,購買所產生的減量信用額度,來降低企業的碳排量,但目前尚不確定信用額度 (credit)可否抵減CBAM碳稅,國際情勢角力提高了對企業以及產業未來的不穩定性。
郭維智表示,碳稅將是西方國家未來之重點項目,企業如出口產品至歐盟,可儘早瞭解CBAM的申報模式以及如何取得碳排證明。此外,由於英美兩國預計與歐盟CBAM對接,有出口歐盟或英美兩國之企業也應先行瞭解自身產品的CN code(Combined Nomenclature code) / Hscode以及原產地之正確歸類,以便綜合分析碳稅對未來可能的影響,不論出口至歐盟或是英美兩國,才能儘早進行企業佈局或供應鏈上的調整做準備。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再生能源服務稅務主持會計師黃清衍也指出,企業只有降低自身碳排才能降低CBAM帶來的衝擊,甚至提升產品競爭力。隨著成立「台灣碳權交易所」的政策目標並有望於7月底成立,企業更可透過「台灣碳權交易所」購買碳權以達成前述目的。惟須持續關注的是,購買的碳權如何抵減需購買的CBAM憑證,仍需待更明確的抵減規定及公式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