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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縣民權益立場不容退縮 花蓮縣政府依法提起礦石稅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民生好報/ 2023.04.27 22:56

 

記者賴榮偉/花蓮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花蓮縣就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相關行政訴訟爭議,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縣府強調,過去的慣例,對於法令有疑義,法院雖有權各自為解釋,但主管部會已清楚表達時,當然要尊重立法及有權解釋主管部會。對於行政法院此次的判決,不但傾向財團,更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顯示行政法院視若罔聞,造成花蓮縣重大影響,花蓮縣政府深表遺憾。

花蓮縣政府表示,縣府課徵礦石稅皆依法行政,相關預算皆用於花蓮縣民社會福利與建設中,捍衛花蓮縣民權益的立場不容退縮,花蓮縣政府將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為花蓮全體縣民爭取最大權益。

花蓮縣政府就礦石開採課徵特別稅,緣起因山林生態環保意識高漲,環保意識抬頭,認知礦石開採所形成之環境危害,復育不易,105年通過的礦石稅自治條例,係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3次臨時大會由23位議員連署提案議決建議提高本特別稅課徵標準至每公噸100元,為回應民意殷切要求,經審慎評估全體議員討論後,嗣經花蓮縣議會第18屆第10次臨時大會共識議決課徵標準為每公噸70元,縣府與議會完全依據地方自治精神辦理,並經花蓮縣議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縣府其後再向中央呈報,經財政部、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進行適法性實質審查,在審查過程期間,經濟部經洽台灣區石礦業同業公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及花蓮水泥業者均表示支持,因此,經財政部准予備查後公告施行,前述自治條例乃縣府及議會、地方及中央所共同決定,並非特定1人之片面為之,更非媒體所指違法課徵。

花蓮縣境內有26家到30家礦權業者,但其中以亞泥、台泥、福安等三家為大戶,統計近年平均、亞泥占百分之33,台泥占百分之38,福安占百分之13,合計約百分之85。

其中縣境內兩大礦權業者台泥、亞泥從105年起共繳納35億1,757萬元,皆按時繳納稅款外,其他業者亦均如期繳稅,均未提出行政救濟,甚且公開表示支持與維護花蓮縣開徵礦石稅及環境、地方建設,對此,縣府非常感謝台泥、亞泥等礦權業者,落實企業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理念。

據悉,地方稅自治條例是議會三讀通過、報請財政部備查,而由縣府公布,稽徵機關本府稅務局應當遵守,並做為課稅之依據。從105年及109年重行制定開徵之礦石特別稅,至110年8月31日止施行屆滿,總計徵收50億6,324萬元。花蓮縣礦石稅1年約9億多元,福安公司因提起行政救濟,故僅繳納課徵之半數即每公噸35元,每年實際約繳8千萬多元,占比小,並無債留子孫之疑慮。

縣府指出,由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稅法通則之立法沿革觀之,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所謂地方稅,所規範對象自始至終即為「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如房屋稅及地價稅等,而不包含「地方以自治權利訂定的地方稅」。

財政部前於106年召開座談會,與會相關學者意見多數持認地方稅法通則第3、4、5條為彼此獨立條文、亦認為第4條規範對象是中央立法的地方稅,賦予地方政府調整徵收率的自治權利,此見解目前也經諸多專家學者所肯認。在訴訟程序中,財政部亦明確表示本特別稅自治條例不受通則第4條30%限制。另外,109年施行礦石稅自治條例勝訴,法院之判決理由也認同本縣自治條例符合法律規定。

111年5月賴士葆等17位立法委員,為避免業者或行政法院衍生不當擴大適用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進而提案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規定,嗣於同年12月間,立法院財政、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時,時任財政部代理部長阮清華明確表示「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及第5條係就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與國稅所為規範,賦予地方政府於一定限度範圍內調整徵收率或附加徵收。有關賴士葆委員等人提案,將第4條第1項『地方稅』範圍,定明為『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與該條原立法意旨尚無不符」。

花蓮縣政府及諸多專家學者認定現行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第1項規定所規範對象自始至終即為「中央立法之地方稅」,而不包含「地方以自治權利訂定的地方稅」並無任何違誤,故而花蓮縣政府依前開自治條例課徵礦石特別稅,絕無違法課徵之疑慮。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未尊重立法及解釋主管部會,對於稅務局所提出之專家學者資料視若罔聞,對地方稅法通則規定非無誤解,應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花蓮縣政府已與律師團共同研議,將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釋憲。

花蓮縣政府今年經財政部、經濟部與內政部等中央單位及專家學者審議同意繼續開徵礦石特別稅,縣府會為全縣鄉親繼續努力爭取。所徵收的礦石稅用在全縣13鄉鎮市的社會福利、教育文化、原民、衛生及基礎建設等各面向,普及全體鄉親。

花蓮縣政府強調,礦石稅用於社會福利、教育預算、基礎建設之外,依「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補助鄉鎮市分配辦法」,全縣13鄉鎮市都直接受惠,依比率直接撥入鄉鎮市公所自行運用,等於礦石稅係嘉惠花蓮縣全縣人民福社。

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有限,多項地方建設、社會福利等皆須自籌財源,徵收特別稅,讓花蓮本地的產值回饋地方建設,取之於民間更用於造福地方鄉親,讓地方永續發展,創造產業永續、員工與全縣鄉親三贏局面,也是一直以來鄉親的支持才能讓花蓮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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