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未成年少女見面 做了羞羞事!這下不用錢的最貴

記者爆料網/
3 年前

【記者新聞網/台中報導】男子在交友軟體「探探」結識一名未成年的少女,兩人相談甚歡之後約出來見面,兩人卻在公廁、租屋處等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父親發現,一氣之下告上法院,男子最後賠償12萬元價碼,獲得少女父親原諒,法院因此也給予緩刑宣告。

判決書指出,被告蘇姓男子於2021年的9月22日及12月31日,約未滿16歲的少女出來見面,兩人在台中某個公廁愛撫,蘇男情不自禁,因此,在不違反少女的意願下,以其陰莖接續插入她的陰道、口腔,藉此性交2次。

之後,男子又於2022年3月28日,約少女到他的租屋處,以同樣方式性侵得逞1次。少女的父親察覺有異,一問之下才得知心愛女兒與蘇男發生性關係,氣得報警提告,面對檢警偵訊,蘇男坦承不諱,並表示沒有強迫少女嘿咻,2人是真心相愛才會做出踰矩的事情,願意賠償少女的父親。

而男子觸犯的法條,為《刑法》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也依法對蘇男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被告蘇男明知少女未滿16歲,對於性觀念未臻成熟,竟為了一己之私做出上述行為,所為實屬不該,因此判處4月,不過考量蘇男坦承犯行,且願意賠償少女父親,雙方達成和解,因此給予緩刑。

【本文來自「記者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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