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中市食安處提醒高劑量維生素已列藥品,違者最高可罰200萬元。(記者張亞痕攝)
(勁報記者張亞痕/臺中報導)現代人重視養生及健康管理,常會選購營養產品來補充,但高劑量維生素已列為藥品管理,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去年查獲9位違規業者,依照藥事法共裁罰30萬元。食安處提醒,若民眾從國外購買高劑量維生素,並刊登於網路販售,將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照藥商及第39條藥品未辦理查驗登記的規定,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安處說明,近年來新冠疫情帶動網購商機,保健品成為消費者新日常,衛生福利部訂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明定維生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以維生素C為例,每日用量可不以藥品列管的上限為1,000毫克,如某產品每日建議服用3顆,每顆500毫克,超過每日用量上限1,000毫克,即列為藥品管理,呼籲從事網路販售的賣家們務必注意,上網販售前應看清楚產品上每日食用劑量,以免受罰。
反之,未超過每日用量上限的維生素產品雖得以食品管理,但如果想從國外輸入販售食品,仍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22條及30條規定,辦理查驗、報驗及中文標示,違者仍可處分3萬至300萬元罰鍰。
食安處提醒,後疫情時代海外旅遊大爆發,從海外購買自用藥品回國,應依據藥事法及財政部規定,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超量部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且攜帶回國的藥品皆不得販售予他人,倘不慎觸法恐將面臨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輸入及販售偽禁藥等罪責移送法辦。
食安處呼籲,在一般情況下,只要飲食均衡,食物中攝取的維生素,即足夠維持身體所需,並非攝取越多越好,更不宜超過每日建議用量,以免造成身體負擔;服用後如出現不適或非預期反應時,應立即停止並儘速就醫診治,避免影響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