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立法院於4月14日通過環評法16-2條修法,依該法,如果撤銷開發許可,則可廢止環評結論,該修法適用於歐欣掩埋場環評結論廢止。依此,前台南縣政府於90年通過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因為有汙染烏山頭水庫自來水保護區之虞,並沒有通過區域計畫審查,立委陳椒華與環團18日特召開記者會,請台南市政府依環評法16-2條廢止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結論。
立委陳椒華表示,台南市政府於112年3月15日函請環保署研議廢止「南區(龍崎廠)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立法院於4月14日通過環評法16-2條修法,依此,歐欣掩埋場案環評結論可廢止。事實上,前台南縣政府於90年通過之18.469公頃的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結論亦應廢止,因為南盛隆掩埋場址緊鄰烏山頭水庫自來水質水量保護區,該案沒有通過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場址有豐沛地下水及龜重溪溪流通過,雖於90年通過環評,但因為有汙染烏山頭水庫自來水保護區之虞,並沒有通過區域計畫審查,也沒有開發許可核可,故南盛隆案也應該以沒有通過區域計畫,且環評已超過20年廢止環評結論,請台南市政府廢止南盛隆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結論。
臺南市環保局表示,新法的適用範圍不只是龍崎,會全面盤點轄內所有列管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檢視是否符合「環評法」第16條之2條失其效力規定要件,俟日後總統頒布生效後,倘經目的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自動失其效力。
環保局指出,立法院於4月14日三讀通過「環評法」第16條之2條增修條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至於部分團體及民代關注之南盛隆掩埋場環評案,該掩埋場多次向環保局申請開發設置許可,因該掩埋場位處烏山頭集水區,設置許可內容無法妥善說明如何保護該區水質和整體環境,環保局未准予開發,並會妥善維護該區自然地景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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