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417 15:26:42)最近臺劇「模仿犯」於Netflix 平台播出5天,擠升全球排行榜第10名,同時打進20個國家與地區前10名;據瞭解該劇的每集製作成本破千萬,當然還有優秀的製作團隊與縝密且系統化的製作規劃,始能創下臺灣影集有始以來最亮麗的國際成績。
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增訂股東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草案,這項被文化內容產業引頸期盼多年的法令,終於在112年4月6日經行政院會通過,近期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部副總經理王敏惠表示,此案為內容產業發展的驅動引擎,盼能順利立法通過。本次修法草案之重要亮點,主要是因應影視產業慣例增納公司或個人投資「專案型」投資標的亦可享有租稅優惠,未來子法規需要針對「自投資起二年內未減少原始投資金額」等建立監管作業;另外,參照生技產業條例之股東投資抵減,公司或合夥事業於「有應納營所稅之年度起」五年內享有投資抵減,以有效提高法人股東的投資意願。
文化內容產業需要民間企業挹注資金 一、文化內容市場趨勢-競爭國際化 臺灣市場淺碟且自由開放,作品若不能輸出國際市場,製作成本較不易回收,導致營運風險提高,潛在投資人卻步。隨著串流媒體之興起,面對國際化競爭,藉由規模化及多角化以因應多變的市場,係當今國外內容產業其組織架構與業務發展的最大特色,儼然已是一場「資本軍備」競賽,當國外內容產業不斷地透過併購與跨國合作等方式強強聯手時,臺灣內容產業如仍維持中小型企業,長期將難以在國際市場中競逐。 二、文化內容業的產業特性-單一獨特性,需以多元投資組合平衡風險 文化內容產業具單一獨特性,前一個作品之好成績,無法保證後續作品的成功,即使技術提升亦未必與營運成果呈正向關係,故其固有投資風險較高;實務上僅能透過多元投資組合與衍生商品開發,以分散投資風險。面對商業環境與營運模式多元且快速變化,政府補助對文化內容產業而言固然受益,但國家資源有限,且行政法規往往需著重公平性及普遍性,致對於內容產業長期發展的業務或專案來說,仍具有侷限性。 三、文化內容產業實屬「國家戰略性產業」 扶植文化內容產業除活絡臺灣市場外,亦可對周邊產業產生漣漪效應,帶動觀光、餐飲及消費品等產業之商機及發展,進而促進臺灣文化推廣與輸出;對產業生態鏈建置也有良好助益,且能擴大整體稅基,創造多贏局面。另外,透過獎勵投資內容產業亦可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創新,培育人才。
引導民間企業投資內容產業的預期效益 大型集團企業除挹注文化內容產業資金外,更可提供其他運營資源(如:科技技術/通路/廣告(數據平台)等),除提升內容作品品質,擴增發行渠道,提高知名度,進而厚實企業之市場競爭力。又上市公司具嚴謹的運營管理系統,臺灣文化內容產業透過外部股東資金挹注,得導入公司治理制度,健全企業運營體質。另外,集團企業尚可協助文化內容產業擴張或延伸業務範圍,提高控制營運風險的能力,以強化營運韌性。
本次修法對臺灣文化內容產業影響 王敏惠提到,「資金」雖然為企業運營的重要因素,本次修法對文化內容產業發展來說是一個好的起點,呼籲臺灣文化內容產業需要學習重視制度與管理,凡訂立商業決策時都需同時考量投資人立場,始能建立長期的信賴關係;一個成功的內容產業是集人才、系統與資金力量而成,它是有步驟的,第一優先當然是有「好的作品」,然後透過「系統的管理機制(包含製作與財務流程等)」,增加作品的品質與產量,唯有 「質」、「量」兼具的企業,才能持續吸引投資人的青睞。
王敏惠表示,欣見本次《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修法草案,感謝文化部致力於改善文化內容產業之投資稅務環境,文化內容產業應尋求長期穩定的營運資金,乃此產業長期健全發展之基礎與方向,透過自由市場機制,培養文化內容產業核心的獲利能力,始能永續且健全的發展;透過本次增訂股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引導民間資金參與投資,冀望為臺灣文化內容產業點燃更多成長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