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晨曦/台北 報導】響應四月國際良心月,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20個民團於4月1日「世界公民日」舉辦良心月的第一場論壇,來自法稅領域的專家學者,蒞臨台灣大學應用力學館國際會議廳舉辦的「2023年世界公民日論壇-世界公民良心覺醒 正義的國際合作行動」,深入探討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已延宕27年仍持續遭受公權力侵害的太極門法稅案件。蔣瑞琴律師以專題「重核復查制度侵害納稅者權利面向之探討」論述我國稅務制度的設計,指出司法實務為了「保留稅捐稽徵機關重為斟酌之空間,避免影響國家租稅債權及稽徵公平」,在原則上採取「裁決主義」,實質延長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對納稅者權利造成重大的影響。
蔣瑞琴提到,國稅局「重為復查決定(新核定稅單)」後,當事人必須重新針對新稅單再進行司法救濟,導致成功打贏稅務官司的當事人反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困境。稅捐「復查程序」已喪失「迅速維護當事人權益」之目的,而致納稅者無法尋求有效之司法救濟,已嚴重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蔣瑞琴表示,稅捐機關於處分撤銷後,並未依撤銷意旨進行調查,僅修改稅額再度發單,課稅事實未獲得釐清,甚至擱置數年,造成案件延宕,人民不但長期財產被禁止處分,且須持續負擔利息。
針對萬年稅單現象,蔣瑞琴以去(2022)年監察院蔡崇義、田秋堇委員等作成調查報告指出,「按稅捐機關擁有核課稅單之公權力,可供調查、勾稽,且稅捐爭訟案件,納稅者勝訴比率已屬微小,倘維持原處分之復查決定經多次撤銷,顯見原處分確有違誤,若未能儘速確定,任由稽徵機關不斷重核復查發單,將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訴願權及訴訟權,且來回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浪費無數行政、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違背稅捐程序正義之期待。」並要求財政部改善。
有關「重核復查決定程序」,蔣瑞琴指出其係因為實務的判決,加上稅務機關基於實務便宜所創設出的程序,縱使有實務上的便利性,但不得因此成為稅務機關規避「徵收期間之計算」的事由,且課稅處分本應由稅捐機關擔保課稅處分實體合法及程序之無瑕疵。蔣瑞琴表示,復查決定被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皆屬可歸責於稅捐機關之過究,本應基於「法治國家,國家機關之懈怠,其不利益不應由人民承擔」之法理,此項「重核復查階段期間」,在計算徵收期間時,不應扣除,否則其不利益等於由人民直接承擔。
「重核復查階段」期間應於多久時限內結束?蔣瑞琴指出,並無任何法規明文規定,實務上2個月或2年不等的期間,或經過數次重核復查的情事也經常發生。蔣瑞琴表示,「重核復查階段」的期間,其「可預見性」相當低,也因此極易變成稅捐機關規避「稅捐徵收期間」的手段。她再次強調復查期間與重核復查階段截然不同,不應自徵收期間扣除,此外,台灣採「裁決主義」,使核課期間無限延長,造成萬年稅單,對納稅義務人已屬不利,法院實務又有認為「重核復查期間」得自徵收期間扣除,造成國家權力與人權保障間更加失衡。
蔣瑞琴以「法稅228」太極門案中81年課稅處分為例提到,由於國稅局自始沒有調查,僅憑檢調移送的不實筆錄及金額,即草率發出稅單,其後2次經過訴願撤銷發回國稅局重核,2次重核復查期間合計長達三年,因中區國稅局長期怠惰未調查事實、未即時撤銷不法稅單,持續做成違法重核復查決定,且加計利息,將稽徵機關過失、怠惰的不利益由人民負擔,此已明顯有失公平。蔣瑞琴重申,如認重核復查決定期間可以自徵收期間扣除,等於無法律規定而延長徵收期間,嚴重侵害憲法明定的法律保留原則,且嚴重侵害納稅者權利。
蔣瑞琴表示,萬年稅單現象未能完全根除,已使核課權實質延伸,對納稅者權利造成嚴重侵害,明顯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國際兩公約旨意。行政機關的權利更不應無限上綱,侵害人權。她呼籲,法官應秉持良心,就徵收期間依法計算,促使稽徵機關儘速依職權進行調查事實,以及核課正確的稅單,否則行政法院不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將成為稽徵機關怠惰違法的幫兇。
〈人權律師呼籲:廢除萬年稅單,保障納稅者權利〉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台灣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