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重要 報導 有關民眾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建置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議,吉普車強化升級檢驗變更內容如變更加裝涉水管(或呼吸管)、工作燈(或聚光燈)、絞盤(及防撞桿)買賣證明、小型汽車附掛拖車變更審驗之原廠資料、車牌號碼標示、車重、輪胎規格尺寸、輪距、輪胎可突出車身及車高檢驗標準2%誤差放寬等事宜。經參考日本、新加坡、英國、澳大利亞及聯合國/歐盟(UN/ECE)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於本年3月17日邀請提議人及相關機關(構)召開會議研商回應其訴求,交通部將秉持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及兼顧非用路人權益之原則立場,針對各界所提各項汽車設備改裝項目需求,持續與有關單位檢討所涉交通法令。 交通部表示,車輛設備規格之變更攸關行車安全,國內參考日本及新加坡等國相關改裝規定,並配合國內交通特性與實務安全管理需求,已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3條之1及附件15訂有車輛可變更及不可變更項目,以及可變更項目之變更要件與檢驗基準規定,民眾如有相關汽車設備規格變更之需要,可依規定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洽詢辦理;另外汽車加裝涉水管(或呼吸管)、工作燈(或聚光燈)、絞盤(及防撞桿)買賣證明及車重變更等部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已研擬檢驗基準及設備讓渡證明,做為監理檢驗實務及管理上之認定依據。 交通部重申並非禁止車輛改裝,但車輛改裝行為應依原廠設計規格及改裝規定辦理,因為交通安全維護對象並非僅侷限於車上駕駛人與乘客,尚包括其他用路人及駕駛人,為避免因車輛改裝影響行車安全及其他民眾安全權益,也不要讓其他民眾對改裝車輛產生誤解,誠摯呼籲民眾應確實遵守法令改車與行車,「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也是爭取其他人認同唯一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