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新聞/編輯部
台中市第一分局員警駕駛巡邏車違反交通規則一案,引起了社會關注。據了解,該分局員警於112年2月3日10時許,執行線上巡邏勤務時,在行經忠明路口時發現一部可疑車輛,隨即尾隨該車。由於擔心跟丟可疑車輛,該員警在號誌變換後仍通過該路口。
然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警備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本分局員警在尾隨可疑車輛時,有依規定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但在通過該路口時仍違反了交通規則。
針對此事,警方表示,已對該員警進行嚴肅處理,並持續教育所屬人員應恪守交通規則,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警方強調,對於執勤人員而言,保障交通安全是首要任務,應時刻謹慎注意,確保自身安全的同時,也不會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最後,警方再次呼籲大眾,若發現任何交通違規行為,應立即報警或向相關單位反映,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