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雲林地檢署去年偵辦一起「移動式詐欺機房」詐欺集團案件,分別去年11月及12月間,陸續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日前偵查終結,認該集團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及加重詐欺得利等罪嫌,對郭、黃姓等12名嫌犯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指出,該署檢察官黃薇潔去年接獲情資,有數名民眾信用卡遭盜刷,遂指揮雲林縣虎尾分局、刑事局、台北市士林分局、籌組專案小組擴大偵辦,陸續依法逮捕、拘提駕車載有偽造基地台機器的郭姓嫌犯及黃姓盜刷手等12人到案,其中郭、黃、陳、吳、陳、鄭、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涉犯詐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分別於111年11月9日、10日及同年12月間,陸續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警調查,31歲郭嫌自大陸地區將偽造基地台機器(下稱偽基站)輸入台灣,並在去年8月初間在大陸地區,招攬在台友人測試偽基站,惟招攬未成,郭遂於去年8月26日親自從大陸地區返台承租自小客車,並在 9月底至10月間,駕駛載有偽基站的自小客車,在臺北人潮眾多地區。
郭嫌透過偽基站發送大量釣魚訊息即「etag帳單自動扣款失敗」的行動電話簡訊通知,致附近民眾收受簡訊通知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進而登入偽冒之「遠通電收」網路頁面後,輸入信用卡資料,以此方式騙取民眾信用卡資訊及驗證碼,郭並在詐欺集團群組中,提供前開信用卡資訊及驗證碼,其後,群組內之黃姓盜刷手等11人將騙得的信用卡資訊綁定在行動電話內之刷卡軟體後,至各大賣場盜刷金飾、3C產品等物,總共得手贓物價值約新台幣133萬餘元。
日前檢方偵查終結,認該集團涉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得利等罪嫌,在日前對郭等12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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