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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與12歲學生發生性關係,學校負連帶責任國賠

品觀點/許怡雯 2023.04.07 13:37

學校聘任師資與教練時,絕對要多加考量及評估,否則未來若有不法情事發生時,將得負連帶責任,被要求國賠。這個案例發生在台北巿某個小,黃姓國小巧固球教練多次和12歲女學生在體育器材室擁吻、撫摸胸部,開車帶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性侵,一審判刑三年八月,案件二審審理中;民事部分,黃應賠償女學生及父母共142萬餘元,被害人也請求國賠,台北地方法院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

據了解,黃姓老師服務於台北市某國小老師兼巧固球校隊教練,他與在校學生2016年到2017年間,多次在體育器材室約會,黃親吻、撫摸女生胸部,也開車載女生到河濱公園性侵。

民事部分,法院判黃應賠償女學生和父母142萬餘元;女學生和父母另主張,校方未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也未依規定通報、輔導,體育器材室沒有裝監視器,是校園安全死角,要求校方國賠538萬餘元。

校方反駁,黃在校內猥褻女學生是私下行為,與學校無關,且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女學生畢業之後,不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校方也沒有疏於通報,體育器材室沒有監視器與黃的犯行無因果關係。

律師陳清怡指出,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屬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教師於學校教學屬行使公權力的一種態樣,若老師利用教學機會性侵或猥褻學生,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學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黃是在女學生畢業後才發生性關係,與教學活動無關,不屬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但黃在校內體育器材室猥褻女學生,與擔任教師職務間的教學活動,有直接密切關聯性,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校方應負國賠責任。

對此,教育心理專家表示,女學生未滿12歲,正值發育情痘初開時期,為人師表更該給予正確的引導與教學,不該發展甚至發生性關係,法院決判是以性侵,正是希望成人應該給予未成年的孩子更多的時間,給予成熟的身心靈發展後,再來進一步的談論感情,避免讓孩子成長期留下任何的不良記憶。

專家也提醒,學校的連帶國賠,就是提醒學校在聘任師資時,一定要慎重且多方評估,不能為了聘任,或是掩蓋真相而放任任何事情發生,有了這個國賠個案,相信未來學校會更加謹慎用人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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