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許高祥/高雄報導
112年4月4日(二)及4月5日(三),為兒童節及民族掃墓(清明)節,屬於法定休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時,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該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補假1日。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5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3月25日之原定休息日與4月3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至於雇主若與勞工議定於該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36,000元之月薪制勞工(時薪為36,000元÷30日÷8小時=150元),並1日出勤工作8小時為例,出勤工資給付規定說明如下:
一、休息日(完全依行事曆出勤者為4月1日及4月3日):應發給加班費1,900元【(150元×4÷3×2小時)+ (150元×5÷3×6小時)】
二、國定假日(4月4日及4月5日):應發給1,200元【150元×8小時】
三、例假(完全依行事曆出勤者為4月2日):除非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否則縱使經過勞工個別同意仍不得於例假出勤。
因事業單位營運方式與出勤態樣多元,並非所有單位均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各該休息日與例假可能並非固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亦可能因行業淡旺季,而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於法均屬可行,惟仍應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使勞工可知悉自身休假權益。
高市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明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可分別裁罰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上勞工局「小勞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粉絲專頁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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