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329 13:47:35)相信美國納稅義務人對「肥爸條款申報」應不陌生,肥爸條款全名為FBAR (Foreign Bank Account Report)「境外銀行及金融帳戶申報表」,若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符合美國稅務居民身分者在稅務年度中任何時點持有海外金融帳戶(包括擁有簽字權的帳戶)、證券或投資型保單的總價值超過1萬美元,則必須透過申報FBAR表格揭露所有海外金融帳戶,申報期限通常是4月中旬,也可以申請6個月的展延申報期限。
更重要的是,若未如期申報將可能面臨民事及刑事的罰則。但既有的法規中,針對未報FBAR的罰則仍存在不明確之處,如「非故意 (non-willful)」未報罰款是以每年每帳戶(per account)還是每年每份FBAR表格(per report)為計算基礎即存有爭議,舉例來說,某甲於一稅務年度持有8個海外銀行帳戶,若某甲當年度未申報FBAR,他可能被稅局裁定8萬美元(per account)的罰款,也可能被裁定為1萬美元(per report)。另外,若從未申報過FBAR,稅局也可能追溯六年的罰款,此無法預期的稅務風險,使得持有多個海外金融帳戶的納稅人往往因為不願承擔鉅額罰款而不敢合規申報。
然而,近期美國最高法院針對 「Bittner v. United States」的判決將非故意未報FBAR罰款的計算基礎定為每份FBAR表格每年上限1萬美元(per report)。相較於以per account為罰款計算基礎,每年1萬美元per report的罰款基礎更為可接受,這進一步提高納稅義務人遵守稅務法規的誘因,可能使納稅義務人較願意支付罰金並合規申報。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這次美國最高法院是針對「非故意」未申報FBAR所做出的判決,若稅局認定所提交的證據不符合「非故意」而為「故意 (willful)」,則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最低10萬美元、最高為持有之帳戶中資產年度最高價值總額50%的鉅額罰款,且針對故意的罰則為per account或是per report仍未有明確判決可引用。
蘇宥人進一步說明,FBAR申報義務並不僅限於個人,美國公司及個人若在臺灣持有銀行帳戶,皆有可能須申報FBAR。美國報稅季已開始,2023年FBAR申報期限為4月18日,居住海外美國納稅義務人可延期至6月15日前完成申報,因故意與非故意的罰則差異極大,建議美國納稅義務人檢視自身海外金融帳戶,及早諮詢專業人士,以管理自身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