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受到屋主親屬邀請也不要隨意踏入屋內,否則恐觸犯「無故侵入他宅」罪名!42歲林姓女子受到沈姓閨密邀請,進入友人沈母所持有的民宅作客,但因為時間太晚,被沈母下逐客令,但因林女在屋內多滯留了10分鐘,被警方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送辦。林女最終被判拘役五天,得易科金5千元罰金。
▲林女受邀到沈姓閨蜜家中做客卻因滯留多10分鐘被沈母以 「無故侵入他宅」罪名提告。(示意圖/Shutterstock)
判決指出,林女於去年9月13日凌晨1時許,獲沈姓女閨蜜邀約進入沈母所持有的基隆市住處作客,由於兩人聊天到凌晨3時,沈母認為時間已晚,便要求林女盡快回家,沈姓閨蜜不滿母親向友人下逐客令,兩人因此大吵一架,而被請「早點回家」的林女即使目睹母女發生爭吵仍未離去,沈母盛怒之下向警方報案,稱林女在未經同意下私闖民宅。
沈母事後堅持提告指出,林女從她下達逐客令到警方趕抵後離去,留滯約10分鐘之久,警方依涉犯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將林女函送法辦。檢方調查時,林女喊冤主張,自己事先已獲得沈姓閨蜜應允才進入屋內,不構成「未經同意」擅自入侵他人住宅之嫌,否認犯案。
基隆地檢署經調查指出,該民宅確為沈母所有,故對該屋有其居住權,認為林女雖然是經過沈母女兒同意才入內,但屋主仍有權利要求外人離開,因此林女說法不足以採納。法官審理時考量,林女已認罪且與檢方啟動認罪協商機制,依《刑法》留滯住宅罪輕判林女拘役5日,得易科罰金5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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