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327 14:48:53)隨著台灣產業不斷創新,也伴隨相應技術競爭力的提升。台灣營利事業為了研發、提升先進製程技術能力,時常與外國營利事業技術合作取得或引進該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及技術授權,因而需要支付一筆為數不小的權利金或授權使用費,然而,外國營利事業在獲得授權金或授權使用費時,亦同時遭遇台灣營利事業於給付時預先扣繳所得稅之情況。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許嘉銘今(27)指出,實務上台灣營利事業在與外國營利事業合約商業談判過程中,很常被要求需要負擔原本該由外國營利事業需負擔的所得扣繳稅款進而增加相關稅負成本。因此,台灣營利事業除了需瞭解如何善用租稅協定的權利金上限稅率以減免該權利金扣繳稅款外,仍可注意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以下稱「權利金免稅認定原則」)規定免納所得稅,以降低權利金扣繳稅款的額外負擔。
@透過租稅協定可減輕權利金扣繳稅款
目前與台灣簽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已達34個,許嘉銘說明,只要與來自跟台灣簽署租稅協定國家之外國營利事業簽署專利權及技術授權合約,皆有機會透過適用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的減免規定,來減輕權利金扣繳稅款,可從標準扣繳稅率20%降低至10%,其中,某些特定租稅協定針對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權利金對價,可以降低到3%~5%,例如:台灣與波蘭租稅協定中,關於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權利金總額不超過3%;台灣與捷克租稅協定中前述權利金給付的扣繳稅率則不超過5%。很多台灣營利事業並未善用此項稅負減免工具。此外,台灣營利事業於適用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辦理扣繳申報時,應敘明適用之租稅協定條文並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外國營利事業出具的稅務居住者證明及受益所有人證明文件; -授權或技術合作服務合約(含中譯本)及權利金計算明細表。
@申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
依據權利金免稅認定原則,台灣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納所得稅。許嘉銘指出,申請人於提出權利金免納所得稅申請前需特別注意:
-台灣營利事業必須有與外國營利事業實質技術引進或合作且屬關鍵技術而台灣無法提供,或台灣雖可提供其效能無法滿足台灣營利事業產品規格之要求。 -引進的專利技術若仍在研發階段,而仍需持續與外國營利事業共同研發尚無法量產使用所支付的共同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費用,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台灣營利事業引進的專利技術,如係交由其他境外代工廠在境外生產製造,而非在台灣境內自行製造使用,則不能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專利權所有人與授權人應為適用權利金免稅的主體。如原所有權人透過授權方式將專利權授權給另一外國營利事業,再由該外國營利事業轉授權予台灣營利事業,則該外國營利事業因其非專利權所有人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若以台灣營利事業侵犯權利為由要求支付侵權「權利金」,此為侵權之賠償問題,所支付的「賠償金」或「和解金」所得性質實為其他所得,非屬權利授權使用的權利金,無法適用權利金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此外,依據權利金免稅認定原則,申請人應檢具授權合約及相關文件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專案核准後,再檢具證明文件,向稅務稽徵機關(即國稅局)申請核辦免稅事宜。亦即針對同一份授權合約需先後取得經濟部及國稅局的複數核准後方有權利金免納所得稅的適用。申請程序複雜且鑑於專利技術創新性目前核准免稅適用期間,以三年為限,惟得於核准免稅適用期間屆滿前再依相同程序提出申請。
@營利事業應檢視合約採取合適的省稅方式
綜上所述,透過租稅協定的上限稅率僅能降低支付權利金時扣繳稅率,而依據權利金免稅認定原則於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則可以免除權利金的扣繳稅負,節省稅負金額較高;然而,申請程序較為複雜時程較長,且適用免稅範圍的權利金僅限專利權、商標權、電腦程式著作權及發電業建廠技術。建議台灣營利事業應審視與外國營利事業相關之技術授權合約,並審慎評估能否透過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或權利金免稅認定原則,來合理降低跨境交易產生的權利金扣繳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