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晨曦/苗栗 報導】行政法院在國家體制中就像政府機關與人民之間的公道伯,不僅保障人民的權益,同時也確保國家行政權有合法的行使,也足以影響人民一生!3月19日WPN全民公審節目,邀請幾位來賓以「救救行政法院」為主題,從實際案件來探討行政法院是否真的扮演好應有的角色。(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EDNe88dZok)
黃麗蓉律師指出,民國106年到110年在高等行政法院,人民勝訴率只有7-8%左右。由這樣的數據來看,人民能夠在行政法院勝出真的是非常的幸運。而真的是政府機關都有合法行使公權力?還是體制的不完善導致人民勝訴率這麼低呢?黃麗蓉以太極門的營業稅案例說明,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從55年到現在從來沒有課稅的問題,80年到85年6個年度是侯寬仁檢察官從刑案衍生出來的稅務案件。事實上,臺北國稅局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都在83年、84年、85年到過太極門查看,85年11月13日,負責營業登記的建設局,也曾到太極門查看,都認為現場是武術館傳授氣功,並沒有營業情形,沒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是侯寬仁竟然在85年底的刑稅冤案把太極門當成補習班,當作逃漏稅移送。此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勝訴,可是最高行政法院在沒有開任何言詞辯論的情況下,突然翻轉,造成稅務的冤案。
黃麗蓉針對行政執行署新增欠稅欠費的行政執行案件指出,從102年490萬件,到111年1,338萬件,其中109年還高達1,431萬件,行政執行案越來越多。臺灣行政法院的法官,有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明明行政執行違法,還有這麼多法律的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見解,這麼多的案例,他竟然只用一個判決就完全否滅,而且該做的程序都沒有做到,真的非常遺憾。希望未來人民的勝訴率可以提高,行政法院也能夠擺脫敗訴法院的污名。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暨前行政法院法官林燦都指出,行政救濟在稅上稱為行政爭訟的概念,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如果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做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人民可以向他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就像太極門案件爭執20幾年還無法結束,從理論上來講,行政法院需要針對行政機關說的違法決定,行政處分加以撤銷救濟。林燦都認為一般學者也這樣主張,如果稅捐機關或行政機關決定是錯誤的,應該可以直接把訴願決定撤銷掉就好,不應該再發回原來的機關重新審查,這樣就失去救濟的意義。林燦都認為,提高法官的專業性,維持行政法院是保護人民的這個概念,人民勝訴概念提高才會相信法院,居然高達百分之九十幾是人民敗訴,顯然失去行政訴訟的意義。
林燦都分析太極門案從民國80年到84年5年的稅案件,因為當初檢察官違法起訴,誤認為太極門應該繳所得稅,但是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相同事情要做相同處理,不同事情要做不同處理;行政法官要做成差別待遇的時候,一定要有正當理由。針對同一個太極門的事件, 80、82、83、84這4個年度,因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來的課稅處分是違法的,因此把原來的複查決定、訴願決定給撤銷掉,國稅局最後把4個年度應該繳納稅額更正為零,就代表不用繳稅了,為什麼81年度的所得稅還要繳。林燦都表示,行政訴訟是要保護人民,因此行政法院必須要站在監督行政機關的角度,如行政機關做錯就應該把它撤銷,回復到保護人民的概念,不該再發回去讓他重新做決定,讓人民反覆受到干擾。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有規定,當行政機關認為自己的行政處分是違法不當的,縱使修訂期間已經過了,當初做成處分的機關,就可以把它撤銷。
主持人Lo指出,法院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法官的專業度也會影響人民的權益,但太極門81年度的綜所稅案件在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黃淑玲法官上下兩級皆有參與審理,跨越了事實審與法律審,最後的判決結果根本無法保有公正性!甚至導致案件被移送強制執行!由此可以發現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不按照證據法則,相同的事實可以有不同判決結果,這樣的行政法院至今還在處理著人民大大小小的訴訟,人民的權利真的有保障嗎?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太極門案其實牽涉到不是只有人身自由問題、財產的自由,還有名譽。尤其名譽受損是一輩子的事情,冤獄有賠償,名譽卻沒有賠償,也沒有給平反的一種公告回復名譽,都沒有。尤其財產自由基本權還被剝奪,81年度的個綜稅,以及營業稅、營所稅都已經被執行掉。太極門租稅不正義怎麼樣去救濟,不外是牽涉到這幾個條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由行政機關自己依職權把它撤銷;第128條是由當事人(即被害人)自己去申請程序重開;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也是由當事人(即被害人)自己發動的,尤其第2項本來這個規定是沒有期限的,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可以無限期地去審求退稅。最後是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再審的規定,直接到行政法院去。如果這些訴訟,爭訟到最後都失敗,.還有大法官的釋憲程序,人民對於受到裁判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的話,可以聲請請求釋憲。
主持人Lo認為,行政法院的錯誤判決對人民不僅僅是財產的損失,更重要的失去的名譽無法被回復,也更彰顯了行政法院的好壞是會直接影響到人民生活的。希望不要讓一個壞法官打壞所有行政法官的名聲,一起真正做出對人民有幫助且公正的判決。政府機關也會犯錯,但犯錯後要勇於改正,才能讓人民信賴。行政法院需要具有實質的裁量權,能夠直接撤銷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保障人民權益;另應建立任期制,不讓特定法官權力獨大;還要提高法官的專業性,而不是以被告,也就是行政機關為師。希望透過大家持續向政府發出建言,讓政府作出保障人民權益的改革方向!
〈不負責任法官的枉法判決不應該繼續存在!〉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台灣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