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0324 17:18:17)屏東縣轄內有三分之二土地屬於山坡地,其中又有一部分山坡地及地質環境危險區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且必須投入大量資源整治使該等地區回復安全,以現行法令最妥善之方式為劃入「特定水土保持區」,以持理與維護為主,土地管制為輔,雙管齊下以達盡速回復穩定,對此擬具屏東縣政府已於111年度完成2區「特定水土保持區」之通盤檢討、1區劃定、1區擬具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並規劃於112年再擬具1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以求縣內相關高潛勢危險之地質環境危險地區早日穩定。
水利處表示,屏東縣內目前有2區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6區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本府於111年度依據水土保持法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等相關規定,完成「屏東縣滿州鄉長樂村分水嶺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屏東縣獅子鄉竹坑村屏-025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通盤檢討、「屏東縣獅子鄉竹坑村屏-026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通盤檢討、「屏東縣滿州鄉長樂村下分水嶺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等計畫,並預計於本年度辦理「屏東縣滿州鄉長樂村下分水嶺崩塌地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希望藉由「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解決該等地區治理問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是指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地區,係以積極處理為導向,進行之長期的治理、水土資源保育與管理工作,而特定水土保持區劃設後,應由管理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再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整治,治理過程中應儘量排除其他開發利用之干擾及破壞,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各類地區,區內禁止任何開發行為,所以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精神,就是以加強水土保持理與維護為主,土地管制為輔之方式,加速高潛勢危險之地質環境危險地區早日穩定,讓該地區之土地回復生機,保障周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