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文勝/高雄報導
三民二分局說明如下:
1、112年3月18日14時18分在三民區鼎金後路36巷北區停車場,本分局獲報有停車糾紛傷害案,由線上警網鼎金所副所長張聖佳,帶班即於14時19分抵達處置。
2、經了解,現場陳姓男子(40年次)與白姓男子(65年次)因停車糾紛發生口角並有互毆情形,陳男持園藝用小鋤頭刮傷白男,警方即將雙方帶回所偵辦,由備勤警員陳柏澄受理處置。
3、雙方互提傷害告訴,陳員於15時20分兩造筆錄製作完畢,惟疏忽未開立受理案件證明單。
4、經調查,受理員警未依「受理報案e化管理平臺ㄧ般刑案作業規定」第37點受理案件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開立受理案件證明單交予報案人,員警申誡二次,第一層主管(所長)未盡監督責任,予申誡一次議處,以資警惕。
5、針對員警依規定受理報案,卻疏忽未依程序開立報案證明單給當事人,本分局責由偵查隊加強指導稽核,以維護民眾權益及防止同仁疏失。
圖文由三民二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