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思慈報導)黃姓婦人(43年次)於今年春節期間至台南某大廟宇求財走春,離開時在廟內拾得1包紅包袋,裝有新台幣200元的發財金,雖身旁親友直呼剛求財完即有新台幣入帳,應將福氣收起來,但黃婦秉持善念,認為這是他人求來的福氣,不屬於自己的錢財。便立即至台南當地派出所報案拾得錢財,員警受理拾得物後便趨車返回高雄。
我國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同法第807-1條規定:「拾得物新台幣500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逾十五日,或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亦即,公告期滿一個月後,該遺失物若無認領人,即歸拾得人黃婦所有。
小港分局桂陽派出所警員劉冠廷,於接獲台南轄區分局交辦發還該拾得物後,立即前往黃婦住處告知事由,黃婦稱早已忘記在台南拾得錢財一事,看見管區上門通知領發財金驚訝不已,惟黃婦仍認為該錢財不屬於自己,會將200元發財金捐贈給慈善機構或地方廟宇,將小愛發揚光大,員警嘉許黃婦拾金不昧之美德,並藉此向黃婦宣導遺失物、拾得物之法律規定。
小港分局分局長謝承甫提醒,按法律規定無論拾得金額多寡,未依法通知或報告警察機關處理,均可能觸犯刑法「侵占遺失物罪」,民眾如拾得遺失物,要立刻送至警察機關,若在公共場所拾獲,也可交給公共場所管理人或是向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反映,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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