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傳媒台南新聞)【記者劉榮輝/台南報導】中華民國嘉邑行善團創團團長黃塗德遭控性侵2名女信徒,一審被判處30年有期徒刑,上訴二審改判10年,黃塗德再上訴,107年被最高法院駁回,黃塗德需入監服刑,入監前他取得新證據,有錄音檔顯示女信徒談及並未與黃塗德發生性關係及虛構之方式。黃塗德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台南高分院裁定再審,今(9)台南高分院宣判,黃塗德無罪,檢察官得上訴。
黃塗德遭控,於102年以藉口施法、吸毒治療,多次性侵2名女信徒,105年雲林地方法院判處黃塗德應執行刑30年;107年台南高分院以部分罪證不足,改判執行10年;黃塗德再上訴,107年最高法院駁回黃塗德上訴,判決確定,黃塗德需入監服刑。
入監前,黃塗德取得錄音檔,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109年2月台南高分院裁定再審並停止刑罰;裁定書指出,聲請人指稱之錄音證據,有談及2女自承曾未與黃塗德發生性關係,以及如何虛構黃塗德利用觀音練靈治病方式,與其發生性關係等內容;經法院詢問,2名女子其中1人聲音已經確認,另1名女子則否認。
案經台南高分院再審,今(9)日宣判黃塗德無罪,判決書指出,原判決關於黃塗德所犯之罪刑撤銷。黃塗德被訴部分均無罪。被告黃塗德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年幼可欺,竟生覬覦之心,屢次對A女佯稱,妳身上有腫瘤,需要由我來治療,否則妳會死掉、要傳功給妳等語,使A女信以為真而心生畏懼,並壓制其理性思考空間,黃塗德亦對A女之父母C男、D女表示要傳功予A女,使C男、D女不疑有他,同意A女單獨與黃塗德外出。
黃塗德基於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性交之犯意,邀約A女外出,載至雲林縣斗六市某牙醫診所後方鐵皮搭設之小房間內,或在雲林縣斗六市某處民宅之房間內,違反A女之意願,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方式,對A女強制性交11次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嫌。
撤銷及判決之理由,依A女歷次指證關於遭被告性侵害之時間、地點、情節、搭乘被告駕駛汽車前往之交通方式等之重要情節,經本院勘驗如實,該時間被告不可能駕車外出、或有網路講道紀錄,已有不在場之證明足以彈劾A女此部分證述之憑信性,自無法證明A女所指控之遭性侵時間、次數為真。
A女雖經測謊鑑定結果,無不實反應,然測謊鑑定具有不確定性,或可作為偵查之手段,以排除或指出偵查之方向,惟在審判上尚無法作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之基礎。
A女精神鑑定結果雖認其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然證人A女向鑑定醫師陳述之被害過程,仍有前述對於被告實施性侵之時間、地點有無法證明相符、容有顯著差異之處,上開鑑定說明所指A女描述其遭受被告性侵害之經過,無法因此確定其所述之真偽,則是否可證實此症狀確係因個案遭受性侵害事件而產生?而其罹有創傷壓力症候群是否與所稱遭受性侵一事確實具有關連性?是否有遭受其他壓力來源而產生之創傷症狀,容有疑慮,本件原審對A女所為之測謊鑑定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精神鑑定結果,均無法補強A女指述之憑信性。
被告是否涉犯對A女強制性交罪部分,僅有A女就案發經過及有無遭被告性侵之事等有疑義之證述,而存有前述瑕疵,且稽之卷內其他證據,亦均不足以補強或擔保A女證述之真實性。檢察官所為舉證,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無合理懷疑,況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在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A女指訴屬實情形下,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黃塗德所犯之罪部分撤銷,另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本判決檢察官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