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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捍衛勞工權益 發函長航勤工會停止召開會員大會

台灣好報/ 彭慧婉/桃園 2023.03.09 19:22
新聞圖片 【記者 彭慧婉/桃園 報導】有關長榮航勤員工加入長榮航勤工會受阻一事,勞動局已於昨(8)日依工會法第43條規定發函令長榮航勤工會停止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選舉,先前也已發文向工會重申限期於3月22日前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將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解散工會。

有關建興運通公司員工之勞資爭議,勞動局已受理勞資爭議調解,並依法函請建興運通公司陳述意見,如查證屬實,將依規定進行裁處。

勞動局表示,依工會法第26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事項多屬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目前長勤公司仍有2百多名員工未能加入工會,長榮航勤工會卻決定於3月21日召開會員大會並選舉會員代表,將影響已申請入會員工參與工會運作的權利。

勞動局為維護員工團結權,已於昨日依工會法第43條第1項後段規定,發函要求長榮航勤工會依市府112年2月23日限期改善公文審查新會員入會申請案之前,停止召開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選舉。

勞動局重申,企業工會兼具公益性及單一性,長榮航勤工會應儘快依章程審查員工申請入會案,以落實工會促進勞工團結及提升勞工地位之宗旨。

此外,有關建興運通公司之勞資爭議,勞動局表示,已於112年2月15日受理建興運通公司江姓員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議事由為請求公司停止違法調動,隨即於2月16日發文提醒該公司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並排定3月17日召開調解委員會,且於2月20日受理該名員工檢舉公司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後,已依法函請建興運通公司陳述意見,如查證屬實,將依規定進行裁處。

勞動局重申,事業單位如有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之規定,且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調解期間為爭議冷卻期,勞資雙方不得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所定之情形。勞動局受理勞資爭議調解,辦理程序及期程均遵守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相關規定。雇主如有違反法令,勞工可提出檢舉,勞動局辦理檢舉案件,將遵循各該法令及行政罰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勞資雙方權益。爭議如經調解不成立,勞工欲循訴訟途徑解決時,勞動局將提供相關法律扶助資源以確保勞動權益。(圖:記者彭慧婉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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