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毒品通緝犯劉男110年2月間遭遇警方攔檢,卻拒不配合開車衝撞員警,造成侯姓員警腿部受傷,一旁黃姓員警開3槍制止,意外擊傷駕車逃逸的劉男,劉事後對黃姓員警提起殺人未遂、重傷害等告訴,嘉義地檢署今偵查終結,認黃姓員警「有正當理由」使用警槍、犯罪嫌疑不足,對黃員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劉姓毒品通緝犯110年2月27日14時54分至15時9分許,與游姓友人搭乘許姓友人駕駛的自小客車,在嘉義市東區林森東路556號加油站遭遇警方盤查,許姓駕駛、後座游男配合下車受檢,副駕駛座的劉男卻拒不配合,突然移動至駕駛座駕車逃逸,先衝撞2輛警用機車後,再撞傷侯姓員警。
當時黃姓員警為避免其他傷亡開3槍制止,劉男在受傷後停車,員警發現劉受傷隨即拉出車外,通報救護車約6分鐘後到場送醫。經醫院急救、治療後,劉仍呈因腦傷造成右側肢體障礙,肌力約2至3分,已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劉事後質疑警方用槍時機,因此對開槍的黃姓員警提出殺人未遂、重傷害告訴。
黃姓員警表示,當時第1槍瞄準車輛左前輪,第2、3槍本欲往該車後車輪射擊,但與甲車距離很近,看不到後車輪,始往甲車右側下方位置射擊,當時已知該車僅剩駕駛座的告訴人1人,副駕駛及後座沒有其他人,朝車內右側射擊,不會擊中車內人員,僅為嚇阻劉男自行停車。
檢方經彈道鑑定發現,劉男頭部內與車輛擋風玻璃下方皆發現拋射體殘留,劉頭部內碎片非完整鉛核彈體,且右前乘客座頭枕後側,疑似玻璃噴濺位置以鉛試劑檢測呈現陽性反應,不排除因彈頭擊穿右後側玻璃後,碎裂彈體碎屑噴濺,導致劉男受傷。
不起訴書指出,黃姓員警符合用槍時機,劉男受傷是因拒檢駕車衝撞警用機車及擦撞警員,致危害警員及用路人安全所致,理應自行承擔拒捕之風險,黃姓員警並無過失行為,並無重傷害及殺人的主觀犯意,為「有正當理由」使用警槍,故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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