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檢署指出,2021年2月27日下午黃姓員警巡邏時發現毒品通緝犯28歲劉姓男子的自小客車在嘉義市林森東路一處加油站加油,黃員與趕來支援的侯、溫2名員警一同進行攔檢,駕駛許男及另一名乘客游男都下車配合,但坐在副駕駛座的劉姓男子除謊報身分資料又拒絕下車,拉上車窗,並隨即移動身體至駕駛座開車,同時衝撞停在自小客車前阻擋逃逸的警用機車造成侯姓員警受傷。
侯姓員警負傷拉住車門阻止劉男逃逸,警用機車還遭拖行,黃姓員警見狀持槍朝自小客車射擊3槍,車輛跑了約26公尺後才停在一處店家門前,員警上前查看發現劉男受傷立即通報救護車協助送醫,警方在其身上查扣大麻等違禁毒品。劉男則因子彈碎片傷及頭顱造成右手、腳肢體障礙,肌力約2至3分,已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的重傷害。家屬因而對黃姓員警提出過失重傷害及殺人未遂等告訴。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經過調查偵辦後作出處分書表示,經過彈道比對,負傷仍奮勇逮人而開槍的黃姓員警,開槍當時符合用槍時機,並無不當。劉姓男子的受傷是因為拒絕遵從執法警員命令,不惜以駕車衝撞警用機車及擦撞警員方式企圖逃離現場,以致危害警員及用路人安全所造成,理應自行承擔拒捕的風險,黃姓員警沒有過失行為,也沒有重傷害及殺人的主觀犯意。黃姓員警「有正當理由」使用警槍,因此裁定不起訴處分。
對於檢方的不起訴裁定,地方各界人士都給予肯定,並表示這是還給執勤員警一個公道,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圖:案發時被通緝在案且持有毒品的劉姓男子衝撞員警機車企圖逃逸的現場。(記者吳瑞興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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