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昭宗雲林報導】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葉喬鈞於3日指揮保七第三大隊對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辦公室及其林姓男負責人(59年次,設籍臺南市)住處、琦○環保科技有限公(設屏東縣)辦公室及吳姓女負責人(64年次,設籍屏東縣)住居所執行搜索後,扣得相關帳冊、會計資料,並通知林男、吳女到案說明,經檢視資料及訊問相關證人後,認二人自110年7月起至今,涉嫌非法清除、處理爐渣廢棄物高達約9000公噸,換算犯罪所高達新臺幣7700萬,均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當庭逮捕二人,並向雲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主任檢察官吳文城指出,雲林地檢署於112年1月間,偵辦斗六市萬年東段之某地號遭棄置爐渣案時,為追查爐渣之來源及去向,發動第一波搜索行動,確認爐渣來源係西螺鎮某豆皮廠,而該廠區提出相關契約證明其爐渣除偶然贈送友人後遭棄置,其餘爐渣均係委託琦○公司合法處理,惟經檢察官判讀該契約後,認該契約之處理方式,顯有疑慮仍需擴大追查其流向,於112年3月3日同步對於受委託清除該豆皮廠之琦○公司、收購爐渣之水泥公司德○及各該負責人之住居所5處發動搜索,並通知負責人到案說明。
發現琦○公司之負責人吳女領有廢棄物乙級清除執照,本應依照執照內容將爐渣廢棄物送往合法處理場處理廢棄物,竟直接補貼費用請德○公司代為處理爐渣廢棄物,且自110年7月起至今,琦○公司與雲林縣4家產生爐渣之廠商簽約,非法清除爐渣之重量高達9000公噸,犯罪所得恐高達7700萬,檢察官認為吳女既領有廢棄物清除執照,自應恪守執照清除之制度,依法處理廢棄物,竟與林男共同非法處理可能產生有害成分之爐渣,而本案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且吳女、林男可能無法負擔高額犯罪所得之沒收而有逃亡可能性,向雲林地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察長張春暉呼籲,領有合法執照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應秉持執照之內容,合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以保障執照制度之運作及保護大自然環境。
圖說:雲林地檢署積極偵辦棄置爐渣案,查獲兩公司非法處理可能產生有害成分之爐渣,二名負責人經地院聲押獲准。(記者陳昭宗翻攝)